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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09
导读: 分析:假定按照企业的财务报表数据和转让价格来计算,原股东转让收入为3500万元,投入资本为4000万元,该股权转让增值是负数的。甲、乙两个股东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但仔细思考,会发现这个判断是错误的,理由是: (

分析:假定按照企业的财务报表数据和转让价格来计算,原股东转让收入为3500万元,投入资本为4000万元,该股权转让增值是负数的。甲、乙两个股东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但仔细思考,会发现这个判断是错误的,理由是:

(1)该交易价格3500万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为3800万元,交易价格低于公司净资产;

(2)被投资企业是房地产公司,拥有未销售的房产,且未销售的资产帐面价值占总资产比例超过20%。

以上是两种情形都属于国家税务总局67号公告第十二条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假设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评估的其他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和账面一致,只有未销售房产公允价值发生了变化,评估未销售的房产(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格为8000万元,评估费用为50万元(其他税费忽略不计)。那么甲、乙两个股东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甲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000+1000+8000-10200-4000-50)×60%×20%=450万元;

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000+1000+8000-10200-4000-50)×40%×20%=300万元。

3.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67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例3:王某投资向D公司投资500万元,占D公司股权的50%,王某将股权无偿转让给儿子小王,则王某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小王再将股权以600万元转让给小李,假定无其他相税费。则小王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500)×20%=20(万元)。

例4:2013年10月,王女士以现金100万元创办一家企业,2015年2月,王女士以90万元的价格将100%股权转让给李先生,截止转让前,被转让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1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50万元。计算王女士应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税务机关认为王女士转让该项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对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核定依据按照所有者权益150万元计算。则王女士转让股权应纳税所得额=150万-100万=5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0万×20%=10(万元)。

假设本案例的转让价格为120万元,如果按照申报的转让价格120万元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0-100)×20%=4(万元),而税务机关认为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150万元,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本案例说明,纳税人申报价格低于了初始投资成本或者是虽然申报价格高于初始投资成本但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情形,税务机关均有权进行调整。

三、个人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的确定

1.股权原值的确定。67号公告规定,股权原值应当按照不重复征税原则确定。具体确定方法为: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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