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读书报告(4)
关于紧急避险的论述斯普林姆斯法官已经论述的非常到位,我的观点与他完全相同,所以我就不再赘述了。
三、本案杀人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有责性要件
由于法官们就本案是否适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我认为可以从犯罪构成的有责性要件寻求突破口论证该案中探险者不应判死刑。很多人认为将生命作为手段的行为是违法的,在我看来即使假定探险者们违法了,仍然可以通过认定其行为不符合有责性而不构成犯罪。所谓的有责性,是指非难可能性,即对于实施了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能够进行道义上的非难,即非难或者谴责可能性。
我们知道如果不允许以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保护更多人的生命,则意味着宁愿更多人死亡,也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这难以为社会一般观念所接受。由此看来,至少对保护多数人生命而不得已牺牲一个人生命的行为,应排除犯罪的成立。而且,探险者们是通过公平抽签来确定人选的,每个人都有一样的机会被抽中,而没有特别针对某人,如果该方案被否决,那等待他们的只有是死亡,即使威特莫尔的退出能将抽签推迟两三天,但最终还是要进行的,雷肯和伯纳姆就没有任何反驳他们的理由了。因此,本案探险者们的行为也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从更广的角度来说,既然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而多数法官和老百姓皆认为在当时的境遇下,他们会做出同样的行为,也即他们认可了探险者们的行为,不认为他们违反了社会伦理,这就意味着我们不能从道义上对探险者们进行非难,而应该参考人民的意见做出无罪判决。
四、惩罚不符合法律的目的
我认为即使上述所有推断皆不成立,按照现有法律罪名成立,我们还是可以通过对法条进行目的解释来判决探险者们无罪。正如福斯特法官所说的,法律的共同目的在于促进与改善人民的共存状态,调整共同状态下相互关系的公正与平等。正义是法律的永恒主题。刑法就是通过阻止人们的犯罪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法官必须要考虑法律的合理目的,对于那些对被告显示公平的条文理应采用目的解释的方法避免悲剧的发生和偏离立法目的。我认为对法条的目的解释不应是任意的解释,只有当刑法对被告来说明显不公平不正义,没有对之适用的法理基础且惩罚被告无利于彰显刑法的目的时才适用目的解释,而且这个解释应该尽量尊重原条文。这个过程必须是一个众法官充分论证、深入研究赋予法律字句以相应含义的过程,而不是凭个人主观臆断的过程。如此就不会出现如基恩法官所说的采用目的解释会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的情形,也不会出现唐丁法官说的因目的与目的之间冲突而无所适从的情况。而且即使刑法有众多的目的,使人迷惑,至少在本案中任何意图都没有为本案被告人提供正当的理由。我想大家都认为那些固守法律僵化的条文,明知不妥却仍要行之的法官不是称职的法官。
其次,我还认为某个违法行为如果不应当或者不值得处以刑罚,或者虽然应当经受惩罚但却与所犯的罪刑不相称都是一种不正义。正义的刑法应当是将“绝对命令”彰示于人,通过惩罚的可能性来进行威胁,但绝不是通过惩罚一个人来威慑他或其他人,以促进所谓的善或者福利。
所以,我认为应该判探险者们无罪。
启示:
本书其实是一个很有趣的法律推理游戏,富勒和萨伯虚构的十四位大法官面对同样的事实,使用相同的法律,以当时主要法学派的法哲学思想为依据,分别从法律、社会、文化、人情、生物、道德等观点出发产生出十四份不同结论的判决意见。当我阅读的时候,刚刚被一位法官的观点说服,旋即又进入完全相反的法官的意见之中,似乎每一个观点都是那么的有说服力。每当试图在各个意见中寻找一种平衡的或者终极的答案,都会发现这是十分困难的,因此我深深为富勒和萨伯的思维推理的逻辑性和多元性所折服。
所以以后我们思考问题的时候要多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要多维度、多层次进行分析和推理,这样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其次,在平时的学习中,不仅要掌握技巧性的知识,还要深入思考其法理基础,涉猎各家观点;再次,在就某个问题同他人讨论时不随波逐流,不被他人的观点蛊惑,而应该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常识进行推理判断,自主得出结论与评价。
篇三:《洞穴奇案》读后感
法学之路
——《洞穴奇案》读后感
摘要:《洞穴奇案》是一部极好的改变人思维的书,对刚入学的法科新生有较好的指导意义。作为启迪通识读本,通过阅读该书,新生研讨课上讨论该书,我对于该书的思想内容有了一定的认知和自己的感受。本文为《洞穴奇案》的读后感,主要论述感触最深的几个内容,同时思考自己未来学习中应该以怎样的态度和学习方式进行专业学习。
关键词:法律、思维、道德
《洞穴奇案》是一本没有跌宕起伏的情节,却有动人心弦的判决的书。本书中包含深厚的思想内容。给予读者对人、社会、道德、理性与法律等等之间的关系的思考空间,更给刚踏入法学大门第一步的我深深的启迪。未来的学习之路还很长,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思考,不断锻炼,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矛盾
矛盾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本书从宏观上而言就是对有罪还是无罪判决这一矛盾主体的争论。既五个观点后又增加了九个新的看法,对于新增的观点,曾志朗在“推荐”中说到:“从’最有应得’的辩证提升到原罪是否‘情有可原’的另一层次,确实又把已经过分复杂的讨论,再添上缤纷的颜色,使得我们对法律在现代科技社会的定位越来越无法掌控,却又不得不努力用它来驾驭’人不得不犯错’的这头怪兽”1,即便无法掌控,又必须要掌控。在法律与司法中,又经常有这样的矛盾:“一方面,我们期待它是客观中立的,因此法官不应有任何价值判断;另一方面,许多人却幻想法律与司法应该代表正义,不应拘泥于法律条文”2,所以不同法哲学思想指导下的法官们呈现了本书矛盾的焦点:法官们对于同一案件天差地远的结论。法学是充满矛盾的科学,法学路上还有很多充满矛盾的问题等着我,认识11
2《洞穴奇案》,第二页。 《洞穴奇案》,第五页。
矛盾,分析矛盾,以现有理论、知识、实践经验尽可能解决矛盾才是法律人必需的品质。
思维
初涉《洞穴奇案》,直观上给我很强的思维冲击。它摒弃所谓“真理只有一个”的固有观念,从多维角度分析威特莫尔案件。十四位法官依顺不同的思路作出判决陈词,让作为法律初学者的我对法律这门学问有了不一样的新的理解,原来权威法官的判决也可能存在相反的情况。同样的案件,适用同样的法律,由于法官个人所受不同法哲学思想影响,有不同的价值观念,判决陈词也会产生差别,甚至出现观点截然相反的情况,从而得出不同判决决定。奇妙的是,十四位法官依据严格的论证推理过程,其判决陈词又都有其合理之处,不可作出对错之分。就紧急避难一点来看,针对本案件,有法官认为紧急避难成立,也有持反对意见者。伯纳姆法官认为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原因在于他认为被告没有客观理由表明他们除此之外别无选择;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难;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滥用紧急避难将破坏法治等等。然而,斯普林汉姆法官却认为紧急避难抗辩成立。针对伯纳姆作出的原因解释给予了回击。他认为饥饿可作为一种紧急避难,当时情形下杀人是生存唯一的选择,身处危境不是被困着之过错等等。看了双方法官的解释,我 …… 此处隐藏:182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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