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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科技报告制度中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和利益(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12-26
导读: 1.3 科技成果、科技报告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客体、载体与产权界定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产物, 而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试验发展[5].基础研究是为获得关于客观现象和可观察的事实的基本

  
  1.3 科技成果、科技报告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客体、载体与产权界定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产物, 而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试验发展[5].基础研究是为获得关于客观现象和可观察的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所进行的实验性或理论性工作;应用研究是为了达到具体的应用目的和目标, 获得新知识而开展的独创性研究;试验发展则是为了生产新的材料、产品和装置, 为了建立新的工作、系统和服务, 以及为了对原有生产的和建立的上述各项进行实质性的改进, 而依靠从科学研究和 (或) 实际经验所得到的现有知识进行的系统工作[6].因此科技成果可分为两类:基础性科技成果和应用性科技成果, 前者是基础研究的产物;后者是应用研究与试验发展的产物。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 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科技成果与科技报告的关系是客体与载体, 科技报告记载的主要内容就是科技成果。如前所述, 科技成果产权清晰是科技成果得以转化的前提, 而界定科技成果产权的途径是科技成果所有人依照法定程序获取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主体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 可分为创造性智力成果权与工商业标记权, 后者与科技成果、科技报告无关, 但前者却与它们关系紧密。在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 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包括专利权、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与商业秘密权, 其客体为新技术、新设计、新作品、新品种等。前述客体与科技成果形成了交集, 其中新技术、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新品种等属于应用类科技成果;科技报告则属于作品。因此, 科技成果或科技报告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形成相应的知识产权, 从而明确了科技成果的产权。
  
  综上, 实施科技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为提升国家的科技实力, 一国科技实力是该国获得、利用和配置种类科技资源的能力[7],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科技知识的储备量;二是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因此, 科技报告制度的构建应关注科技成果的转化。而科技成果转化又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 故构建、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必须考量并协调该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冲突, 这正是本文的重心所在。
  
  2、科技报告制度的现状
  
  考虑到科技报告制度在提升国家科技实力、推动科技创新、避免重复立项、促进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科技部于2013年7月启动了科技报告试点工作;同年10月科技部印发了《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11月“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征求意见版”正式上线运行;2014年3月“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正式开通运行;201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部署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2015年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要求“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基于国防科技成果的特殊性, 2015年8月国防科工局印发了《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从2013年的《管理办法》和2014年的《指导意见》, 到2015年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科技报告制度的立法层级不断提高, 足见国家对科技报告制度的重视。目前国家层面关于科技报告的规定包含了以下内容:
  
  2.1 报告提交
  
  向相关部门提交科技报告, 是科技报告制度的基础构成。现有科技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的提交分为两类:强制提交与自愿提交, 前者适用于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后者适用于非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要求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提交科技报告, 其法理根据在于, 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本质上属于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此时项目设立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之间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 作为购买方的项目设立单位可以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科技报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规范性文件则将这种约定义务上升为了法定义务。对于非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 是否向相关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则取决于科技成果所有人的意愿, 一旦其选择“提交”, 则也要适用科技报告制度的其他规定。
  
  2.2 分类管理
  
  《指导意见》要求分类管理科技报告, 并将分类分级作为科技报告制度的基本原则, 《管理办法》、《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较为具体。综合现有规定, 科技报告可分为涉密科技报告与非涉密科技报告, 前者是指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报告, 依据国家相关保密规定设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将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与限制。非涉密的科技报告又可分为即时公开的科技报告与延期公开的科技报告。《管理办法》规定, 对涉及技术诀窍、需要申请专利或发表论文的科技成果, 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延期公开科技报告的申请, 延期公开的时限原则上为2~3年, 最长不超过5年, 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 应向有关部门说明理由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 承研单位编写国防科技报告时可对需保护的知识产权做出标记和处理;对涉及技术诀窍以及需要进行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防科技报告, 可标注“延期共享”, 延期共享时限内不进行全文共享, 延期共享时限最长不超过5年。
  
  2.3 开放共享
  
  国家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宗旨就是为实现科技报告的开放共享, 为此《管理办法》将“分类管理、受控使用”作为科技报告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原则, 即: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报告,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管理;对延期公开的科技报告, 其摘要可向社会公众开放, 但科技报告的全文则要进行专门管理和受控使用;对于即时公开的科技报告, 其摘要向社会公众开放, 全文只向实名注册用户公开。《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国防科技报告对社会实行有限共享, 并对能够查阅国防科技报告全文与摘要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限定。《指导意见》要求在实现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的同时, 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做好科技报告共享服务过程中的安全保密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保障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 公开的科技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 此处隐藏:60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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