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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撰写人大代表建议相关范文(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4
导读: 所谓议案,是指由法定机关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 法律对议案的提出、议案的内容和处理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议案的提出者必须是法律

所谓议案,是指由法定机关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

法律对议案的提出、议案的内容和处理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议案的提出者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法应当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或者就其他组织处理的问题、制定行政法规、调整行政区划、调整机构编制、申请经济文化建设项目、增加劳动工资、解决某项专款等事项,不宜作为议案提出。

议案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每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都要对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作出决定。法定的提案机关和代表,可以在大会举行前或在大会期间提出议案,但必须是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日期前提出。

提出的议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写清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是指议案提出的理由;案据是指议案提出的根据;方案

是指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具体意见。

议案的处理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后,主席团可以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一是决定列入大会议程;二是不列入大会议程;三是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对于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主席团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同时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最后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对于不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后,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对于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可以要求撤回。经主席团同意撤回的议案,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与议案有所不同,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等的总称,通常被简称为“代表建议”。

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代表大会举行期提出的,即是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即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建议,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的建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负责办理代表建议的机关组织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经交办机关同意,少数复杂的问题可以延长至6个月内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原办理机关、组织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主要区别在于:

议案是法定机关和法定提案人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建议、

批评和意见则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议案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联名人数,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而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代表个人提出,也可以代表联名提出。

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而建议、批评和意见则对各方面工作都可以提出。

议案的书写形式要求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法律案还要附有法律修改草案,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书写形式没有法定要求。

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程序不同。议案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而建议、批评和意见,是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一)应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三)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四)其他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人大代表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人大代表应当主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下列情况不应当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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