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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1
导读: 在一定行为之中,离开行为,他们都只能是作为一种道德风范,不可能成为法律直接调整的对象。在强调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火花中“,落实到操作层面,我们就必须力戒惩罚思想犯罪和单纯的内心过错我们必须坚持法律不能

在一定行为之中,离开行为,他们都只能是作为一种道德风范,不可能成为法律直接调整的对象。在强调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火花中“,落实到操作层面,我们就必须力戒惩罚思想犯罪和单纯的内心过错我们必须坚持法律不能规范人的道德价值观念,仅可以调整人的道德行为的准则,我们必须强调法律对道德行为的最普遍的要求就是个人的道德行为必须符合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一旦法律调整超出这个范畴,将无行为及其后果的思想、观念也纳入其调整的范围,或者在现实和潜在的意义上都不会对所在的社会和他人产生消极影响的行为纳入法律调整的领域,那么这种法制不是专制的,就是幼稚的”。实现方式和手段不同

道德的调整是一般的调整,没有强制力。它主要是借助评价、教育感化、舆论褒贬来培养人们的道德义务和善恶判断力。它的调整标准是模糊的,只有被人的良心接受才能产生效果。这种精神上的强制力因人而异而法律主要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它以一系列的强制机构为后盾,对整个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管人们心里是否赞成,必须人人遵守,否则对违法者采取强制措施,即在法律标准之内的行为受到保护,超越法律标准之外的行为则受到惩罚。

(四)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它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和社会上的流行观念以及人们的信念中。而法律往往表现与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它的制定和认可都有一定的程序。

四、道德规范是否体现于民法中?

道德规范是游离在法律规范之外的事物,而民事法律规范中民法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平正义原则等的内涵让我们产生一定的误解:它们经常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当没有法律依据时以一种道德规范的身份出现,起着补充和解释法律的作用。在公众的眼里正是因为它们带有道德的色彩,对法律人员做出的结果也容易接受。但它们到底属于道德还是法律?因为在现实法律至上的社会中,法律工作人员是绝对不能引用道德规范来决定各种法律关系,否则法律的根基就会受到动摇。既然道德能解决法律的事情,那么法律又有何存在的必要呢?若这些原则是道德规范,那么这些现象是否反映出“道德法律化”的思潮呢?在前文已述,笔者不承认这种模糊法律和道德界限的称呼。所以我们应当给予原则一定的明确性,对其性质到底是属于法律或是道德作出评价。同时,这个问题引起了我们另外的思考:立法者有必要将让人犹豫的法律语言更加明朗化,而不是在适用法律时显得模棱两可。

在民事法律规范中,没有“公序良俗”的提法,但在理论界认为:我国的《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8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而这里地“社会公德”、“公共利益”可以理解为大陆法系的公序良俗,但我国因为受到前苏联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的影响,未使用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字样。

所谓公共秩序“,为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的秩序,而个人之言论、出版、信仰、营业之自由,乃至私有财产、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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