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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离婚妇女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论文第2页(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3
导读: 夫妻共同财产不同于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财产共有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具体而言有6项: (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

夫妻共同财产不同于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财产共有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具体而言有6项:

(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凡在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以前,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在婚后均属原所有人个人所有,不得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由侵权人支付的赔偿性质的财产,它是以受害人的身体健康为代价的,应属于受害人个人专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生活用品应指日常生活起居所需的物品。一方专用是指夫妻一方满足个人日常生活起居的物品,也包括因身体所需的由个人使用的价值不大的物品。如化妆品、衣物、提包等。但对一此虽是专用用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贵重手表等不应一概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应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

(6)夫妻双方约定的属于各自的财产,也应列入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这样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处需要重点提醒的是法定夫妻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

为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修改《婚姻法》之前,法律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因结婚满8年而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修改了这一规定,夫妻个人财产,除非当事人约定共同共有,否则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试举一例论述之:甲男与乙女婚后三年无房。乙的父母忍痛拿出一生的积蓄200万元,给甲、乙购买了一套价值200万元的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此房屋位于闹市区,单价极高,甲乙均欢呼雀跃,不料在登记时只是登记在了乙的名下。半年后,乙与甲离婚。此时房子该如何去分?此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毅然决然地废止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首先是约定优先。若无约定,原则上该房屋认定为乙的个人财产。

我国目前所说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及2011年新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所确定的范围来确定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解释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种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有两项,一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二是男

篇三:农村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法律探讨论文4.16

农村离婚案件及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法律探讨

内容提要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本文围绕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及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问题的规定,结合目前审理农村离婚案件中遇到的情况,剖析了农村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存在主要的问题、成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

农村离婚 财产 分割

前言

本人系农村家庭出生,从小生活在农村,耳染目睹了许多农村夫妻离婚问题,对农村离婚案件有较多感受,尤其是农村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农村离婚案件自身存在诸多的特点,有一些与城市离婚案件相比明显的难题存在,是否能够认识到这些特点、难点,以及如何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解决,直接关系到农村离婚案件能否取得满意的结果,甚至是当地的社会和谐问题。现将本人一些关于农村离婚案件的看法以及有关重点问题解决的办法提出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

要想处理好农村离婚案件首先必须要了解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只有这样才能针对性的解决有关问题。由于农村相比较城市而言存在经济发展落后、乡里关系复杂、风俗习惯众多原因形成了农村离婚案件自身独特的特点:

(一)农村离婚案件社会影响性较大

与城镇离婚案件相对而言,农村的结婚离婚都有较大的社会影

第1页

响,特别是在亲朋好友、周围村民中比较受关注。在有些人看来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单单是对夫妻婚姻关系的一种裁判,也对个人甚至一个家族的名声有很大影响,所以如果在处理过程中无法协调好各方面的矛盾,就容易产生对抗激化,引发治安事件,甚至引起刑事案件。

(二)征地补偿款对离婚案件有较大影响

随着这几年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一些中小城市近几年来一直征用农村土地用于城市建设,由此而引发的征地补偿款问题对农村的离婚案件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如:有的人为了增加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人头数而仓促结婚,导致夫妻双方缺乏巩固的婚姻基础,为日后的感情破裂埋下了隐患,也导致了法院受理农村离婚案件的增加,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其次,由于征地补偿款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发放,在实际分配过程中由于征地补偿款的使用问题,也造成了一部分家庭夫妻的经济矛盾。再次,由于征地补偿款成为农村家庭的重要收入和夫妻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了这几年离婚案件中双方要求分割财产的重要目标。

(三)离婚案件当事人重风俗而轻法规

相对城市而言,农村人口由于接受法律教育不够导致了法律观念相对较低,加上一些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和谣传使农村人口对现行法律制度特别是对离婚方面的规定把握存在较大的偏差,如结婚时间是以登记时间为准还是以仪式举行时间为准;分居两年是否可以自动离婚以及对婚前婚后财产如何划分的问题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认识错误。 …… 此处隐藏:83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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