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妇女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论文第2页(2)
二、保护妇女财产分割权的对策
为了切实保护离婚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合法分割权利,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女方的权益应依法进行认定
根据规定,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上,首先要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由双方协议分割。调解不成时,法院应根据财产处理的五项原则,结合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进行判决。如果双方另有约定,而且约定合法有效的,按约定处理。那么,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如何使女方权益不受侵犯,笔者认为:一是仔细询问,避免遗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很多当事人并不全然尽知。特别是有的妇女是“两不知”,一不知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范围,二不知自己的家底,特别是男方的收益和债权等。法官在庭审中应仔细询问,并予以提示和引导,以便女方主张权利。二是查清事实,
搞清财产。由于当前我国国民素质和经济状况决定,民事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较弱,特别是妇女。因而,在推行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法官要尽举证指导责任,以明确当事人的举证权利与责任。特别是一些需要相关部门出具的财产证明,比如银行存款情况、证券公司的股权情况等,法官应走出去,避免坐堂问案。三是合理分割,适当照顾。对离婚双方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当前,双方争执焦点大都在住房上,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掌握的原则是: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照顾女方。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女方应多分财产:第一,男方有过错的,主要有重婚,虐待或遗弃女方等行为的;第二,女方抚育子女的;第三,女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以上三点是必须考虑的。
(二)认真执行分割财产的原则
依照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最高院的有关规定,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执行五项原则,即: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其中,男女平等是最基本的原则。即妇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执行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还要顾及其他原则。男女平等,并不意味男女在分割财产时必须平均分配。而是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是财产分割时应着重考虑的问题。因为在现阶段我国妇女的经济能力一般低于男方,如夫妻同样打工所得收入男方都会高于女方,根据我市规模以上调查中显示,一般男工比女工高出1.3—1.5倍,在财产分割上照顾女方,可以使女方不因经济问题影响其行使离婚的权利。但照顾女方的前提,应是双方其他条件等同为前提下进行的。如果是因为女方过错而引起离婚的,应是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少分或不分给。但总的原则是保护妇女的合法的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
(三)离婚夫妻女方权益保证的具体措施
1. 积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保证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利,积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该做好以下几点:一,财产保全。立案时,女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要积极支持,迅速保全。二,清点财产。庭室中要详细询问财产的价款、型号、形状、功能、新旧程度等,并对财产特别对双方争议的财产进行实际清点,以免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不利执行。三,跟踪执行。一些妇女虽协议离婚,但不敢到男方家取自己
篇二: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论文
关于夫妻双方离婚财产纠纷案
一、案由:离婚财产纠纷案
二、案例简介
段某与高某(女)于2003年结婚,婚后两人租房子住,后段某于2004年8月份改行从事写作,几年无所得,高某渐生怨心,后段某与高某因为感情不和经常争吵,高某欲和段某离婚。2009年3月段某发表了一篇小说,出版社承诺5月份支付稿酬10万元,2009年4月份,段某与高某办理离婚手续,高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段某主张稿酬应归自己一半,段某不同意,遂起纠纷。
三、案件焦点
1、段某尚未取得的稿酬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高某是否可以主张段某稿酬的权利?
四、分析与结论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我们首先要明确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意义所在。总体而言,在现实生活中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有三方面的意义: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死亡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分为二,其中的一般才是死者的遗产。第二是在离婚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由双方平分(同时要考虑照顾妇女、儿童的精神,这是
有法律的价值追求所决定的)。第三是根据《物权法》第102条,因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产生的债务(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共有人对外应负连带责任。这一点在现实生活中有着更广泛的应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与乙结婚后因无房居住,于2000年8月1日以个人名义向丙借1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后甲外出打工与人同居。2004年4月9日,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乙。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又如:某甲大学毕业后,见房价上涨很快,立即按揭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不考虑利息)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在支付了40万元购房款后,甲和乙结婚。婚后,双方约定,房贷归甲负责,乙负责家庭生活与汽车。甲以自己的工资又支付了40万元的房贷。不料此时甲、乙离婚,房屋价值500万元。此时房屋应该如何分配?首先是约定优先。可以约定房屋所有权归乙。倘若不能达成协议且产生争议,法院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甲。对于剩余的20万元房贷属于甲的个人债务,乙不负偿还责任。至于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甲婚后的工资)
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甲应给乙相应的补偿。以共同财产还贷的比例是40%。甲应向乙补偿的数额是:(500-100)×40%÷2=80万元。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据此规定,离婚对财产分割的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个人财产、子女财产、其家庭成员财产均不再分割之列。 …… 此处隐藏:80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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