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宪法论文(3)
(四),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由于我国目前法治不健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还有一部分只在宪法中规定,而无其它部门法的规定,因此,当公民的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公民就不能通过一般的诉讼途径要求得以维护。如宪法明文规定,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事实上却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特别是在招工、招生等方面表现尤为突出。又如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但有的单位不准符合报考条件的职工报考研究生,甚至考上了也不给办理有关手续,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再如,宪法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在人事任免方面不按宪
篇二:宪法论文
《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
期末论文
题目:
宪法学中的性别平等
学 院: 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
学 号:0141114772
姓 名: 郝琴 常青 杨文利
指导老师:周 珩
日 期: 2016年5月25日
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从法律上赋予了女性与男性平等的地位,这极大地提升了妇女的法律地位。然而,当今社会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并不断出现侵犯平等权的现象,,性别平等理想的最终实现,依旧任重道远。在争取性别平等的进程中,需要综合发挥多方因素尤其是法律的作用,因此我们要积极寻求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性别平等权利性别平等
一、性别平等理念的内涵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和自己是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平等是现代法律基本原则和主要价值之一,它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始终,是法律正义、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
作为抽象的人或曰一般意义上的人,作为独立的、自由的人格主体,都具有人格的尊严,在自由人格的形成这一点上必须享有平等的权利。近现代的民主国家大都已经将这项权利宪法化,这在近代宪法规范上一般被表述为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在"法律上平等"。在近现代的宪法学上,一般认为,平等有这样几种形式:形式的平等、结果的平等和实质的平等。形式的平等又称"机会平等",是近代宪法所确立的平等原则,它不考虑人们之间在法律统一适用上的差别。它要求在各种社会生活和活动中,每个公民的出发点都是一样的。社会成员在解决如何拥有作为一种资源的机会问题时应遵循这样的原则。而"实质上的平等",正好弥补了它的缺陷。实质的平等是现代宪法对形式上的平等原理进行修正和补足的原理,依据个人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作为个人的人格发展和权利实现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进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
二、性别平等的现状
自从人类进入父系社会,妇女便处于父权制的统治之下,公然实行男尊女卑、男权统治。到了资本主义时期 ,经过数年艰苦抗争,社会中妇女的地位比古代有了显著的改善,男女平等也被奉为一项法律原则。但是,争取男女平等的道路仍十分艰辛。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法律上规定了性别平等的相关内容。1982 年我国现行 《宪法 》(以下简称 《宪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1]从法律层面来看,女性享有和男性平等的权利。但是随着女性在法律和形式上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平等,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之间潜在的紧张状态也就愈发显露了出来。在政治层面上,平等范围的扩展趋势与女性缺乏权利的现状之间形成了巨大反差,它们的矛盾也日益加大。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立法层面的性别意识缺失和偏差。[2]
(一)政治权利
研究表明,一个群体代表的人数只有在决策层中达到 30%以上,才有可能对公共政策产生实际影响力。我国目前政府决策的女性领导所占比重非常小,大多身居副职,且男性占据着权力更大、资金雄厚的部门。这导致女性在权力决策体系中地位日益被边缘化,如此,性别失衡在政治领域将一直存在,进而导致要通过立法实现男女平等变得非常困难。正如女权主义者麦金侬所批判的“真正的差别在于,男人拥有权力,而女人没有”。
(二)经济权利
就业权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但是不少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明确要求男性员工的规定屡见不鲜。受传统社会观念的影响,部分用人单位甚至整个社会过分夸大生育、养育、更年期等问题对女性的影响,以至于对女性的价值和能力认识存在偏差,女大学生找工作也因此屡屡碰壁。另外,由于关于女性权利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加大了女性就业的机会成本,这也导致女性实现平等就业权利的障碍。此外,我国劳动法规定实行同工同酬,然而在一些行业中男女的工资待遇却不同,他们往往质疑女性的能力,这在农村尤为显著。[3]
(三)婚姻家庭权利
从总体上看,我国妇女拥有的婚姻家庭权利对比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真正实现性别平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婚姻法》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条款比较模糊,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很少有具体的实施措施,因此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很难通过法律寻求保障。例如,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只有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才会介入,且仅仅是行政处罚。这种做法由于施暴人的违法成本过低,不仅使家庭暴力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还会有逆向增加家庭暴力的风险。幸运的是,今年年我国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这在法律上使女性得到更好的保护。
三、如何在宪法中实现性别平等理念
(一)完善宪法性别平等权的可操作性
法律的可操作性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于法律内容的明确性,也就是说法律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对它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对各个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要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避免过于抽象和笼统。而宪法的“性别平等权”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和笼统,实践中难以操作。
首先,对“性别歧视”要进行详尽的文字界定。关于“性别歧视”的定义应起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它是指消除基于生理性别的不同而产生的歧视性对待;第二,对不同性别完全同等地对待,但在事实上会导致两性间明显劣势地位情形发生,也构成法律上的“歧视”;第三,以促进性别平等为目的,对不同性别不同对待的临时特别措施,不构成法律上的“歧视”。 …… 此处隐藏:99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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