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论文
篇一:法医学论文
法医鉴定结论在民事案件中的适用探究 司法鉴定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司法证据制度的技术基础,也是诉讼的重要环节之一,直接关系着诉讼的进程与结果,而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比较多的就是法医鉴定。一般而言,法医鉴定更多地应用于刑事案件中,因此理论研究的重点也相应地倾向于刑事案件,但是随着民事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多以及关系的日益复杂,特别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等侵权纠纷中,法医鉴定结论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其科学性以及专业性,往往成为当事人援引的重要证据和法官裁判的可靠依据。然而,法医鉴定在民事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客观,既影响了办案效率,更使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受到严重的削弱,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一、法医鉴定结论的特点。
法医鉴定结论是专家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所提出的分析、鉴别、和判断意见,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科学性与盖然性的统一产物。其客观性、科学性是指鉴定需受客观事实、科学原理的制约,力图准确分析判断事物的现有状态,这是法医鉴定结论存在的核心价值。但同时鉴定结论所体现出来的事实不是客观事实本身,而是对客观事实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间接反映和主观判断,是鉴定人依据科
学规律推定的一种模拟事实,其主观性最终决定了鉴定结论具有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贯穿于鉴定过程的始终,司法实务中的一些做法则忽视了鉴定结论的这个特点,导致出现盲从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敷衍了事等问题。法医鉴定结论的盖然性是指法医鉴定受主观认识的局限性和客观因素的影响,绝对确定、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往往是难以企及的,可是证明标准必须得到适当的确定,尽管这种标准不必达到绝对的肯定,但必须具有相当高的盖然性程度。对于司法鉴定,追求最大程度的盖然性比追求绝对真理意义的确定性更现实。由于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与鉴定人本身的专业知识相关联,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专家鉴定人的职业素养优势决定其鉴定结论的准确概率要高于普通的证据材料,采用专家鉴定结论得到公正判决的概率也随之增高,具体到个案就是公正合理的裁决。处理好法医鉴定结论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科学性与盖然性统一问题,是构建法医鉴定制度的基础之一。
二、法医鉴定结论的采信规则。
鉴定结论是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凭借其法定性和科学性,证明力一般高于普通证据。但是法医鉴定结论解决的是客观事实问题,本身只是证据材料,其要成为民事裁判中的法律事实,则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质证、辩论以及法官的自由心证,这其中便涉及到法医鉴定结论的采信规则
问题。一项证据具备证据能力的前提是必须具备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作为鉴定结论还需具备科学性。当事人质证与法官采信的内容就是围绕证据材料所具体体现的科学性、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不具有证据能力的情形进行。
1、 科学性规则。
法医鉴定结论属科学证据,科学性是其自然属性。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认定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认定标准是什么,二是对鉴定结论的科学证明力如何理解,科学家的理解和法官的理解是否一致。英美法系对科学证据的认定标准是采取普遍接受原则,即弗赖伊规则:“法庭在接受专家证言时要经过一个比较长的过程,而这些证言必须是从公认的原理和发现推论出来的,并且这些推论必须在它所在的领域内普遍得到认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703 条:“在某一特殊领域里的专家所提供的事实或资料应该是合理、可靠的”。如何判断证据是合理可靠的,美国常采用多伯特标准,其标准有三条:一是专家所使用的技术是否可以重复;二是该技术是否在该领域的学术杂志上发表;三是该技术被科学团体接受的程度如何。具体指标包括:应用的科学理论和技术是否已被实践所证实? 科学理论和技术是否发表或被同行引用? 已知或可能的误差是多少? 在科学同行中专家的资质和信誉? 所用技术是否依赖专家的特殊技能和专门的仪器设备,
或者能否被其他专家所重复? 所用技术和所得到的结果是否清晰明了,法庭和法官是否能清楚地理解他的含义?此外,鉴定结论的表述是否科学也影响到证明的效力。鉴定结论可以是确定性表达,也可以是概率性表达,而多数鉴定结论的表达可能是概率性的,这就使鉴定结论的证据力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在中国,由于法官能力的有限以及制度上缺乏对鉴定机构的制约,当事人以及法官甚少对鉴定机构的科学性提出异议,鉴定机构也不会出庭接受质询,对于科学性的考量流于形式。
2、客观性规则。
司法鉴定的客观性是鉴定的生命,其根本要求就是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如果鉴定结论是虚假的,鉴定活动就无客观性可言。如果鉴定结论是片面的,说明鉴定活动客观性差。鉴定活动的客观性,主要体现在:(l)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依照法律规范和职业规范办案,不受除案件事实外等因素的影响而偏离科学鉴定的轨道,这是做到客观鉴定的前提,也是坚持鉴定活动客观性的思想保证。(2)司法鉴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自觉接受法律监督,这是坚持鉴定活动客观性的法律保证。(3) 司法鉴定必须坚持科学方法和科学标准。鉴定结论不符合科学方法和科学标准,就是没有科学性,就是最大的不客观、不真实。
3、合法性规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1)鉴定主体合法: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2)鉴定材料合法: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3)鉴定程序合法,包括司法鉴定的申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关于合法性 …… 此处隐藏:109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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