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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毕业论文(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1
导读: Key Words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problem; countermeasure 前 言 民以食为天,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事件屡屡遭新闻媒体的曝光,“瘦肉精”“吊白块豆腐”、“硫磺银耳”、“工业双氧水开心

Key Words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problem; countermeasure

前 言

民以食为天,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事件屡屡遭新闻媒体的曝光,“瘦肉精”“吊白块豆腐”、“硫磺银耳”、“工业双氧水开心果”等令人震惊不已的食品安全事件一次次出现在大众的视线中,前不久“毒胶囊"事件又给了我们重重的一击。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扰乱了人们正常的饮食生活习惯,损害了当事人的身心健康,极大地挫伤了广大消费者的食品消费欲望,给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社会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同时这也考验着政府的行政执法水平,更关乎着一国的国际形象。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大众的身体健康,制约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而且还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安定和政府形象。与过去相比,我国食品

卫生状况虽然有了明显改善,但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为此必须对如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问题进行研究。

一、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

(一)食品安全问题形势严峻、问题多发

我国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国内屡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特别是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使得食品安全问题一时成为最热的社会问题。从新闻媒体的披露中我们看到了一系列令人担忧恐惧的因食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中毒事件:白酒甲醇严重超标、学生餐食物中毒、农药残留中毒、“瘦肉精”中毒、劣质奶粉使婴儿变成大头娃娃等等,这些食品质量问题都造成了相当严重的后果。最近,河北“毒胶囊”、老酸奶里含工业明胶、雀巢奶粉碘超标等又闹的纷纷扬扬。可见,当前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容乐观。

(二)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危害

众所周知民以食为天,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对人民身体健康的直接危害,食品质量不过关不仅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全民的生活质量,而且关系到人民体质的长远大计。第二是对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影响。食品产业的发展取决于消费需求,而消费需求则取决于食品质量安全带来的消费信心。历次食品安全事件都带来了企业减产或停产导致大量职工下岗等严重后果,有些食品问题甚至对整个食品产业带来极大影响。第三是对政府公信力和国家形象的影响。接连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件极大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严重冲击着社会诚信道德体系,甚至影响了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力。一些食品安全事件还涉及境外出口,给国家形象及外贸出口造成不利影响。由此可见,完善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监管情势紧迫。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监管是指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对食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①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看,食品安全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因为食品安全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市场机制难以起作用,所以只得借助政府调节。首先,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注:① 赵江红,《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以毒奶粉事件为例》,[D],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2010.8.P12

益。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并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行为。其次,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利于提升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公众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得不到保护,不仅会影响政府的执政能力,也会削弱公众对政府执政能力的信心。所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在积极响应“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1、缺乏系统性、完整性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这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不能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个环节,在面对突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时有些行政执法部门甚至无法可依。我国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并不少,但是法律条款却相对分散而且调整范围较为狭窄,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法迫在眉睫。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典。我国现在已经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有《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等,现行关于食品的法律有13部,法规26条,这些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卫生、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这5个部门。然而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最终解释权的主体不一样,同时因执法主体、适用法律不同和定性不准确等,难以监管的情况时有发生。

2、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修订滞后

例如我国颁布的《食品卫生法》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对法律责任规定不严、内容不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机制不明;对于为假冒伪劣食品生产提供原料者是否予以处罚并没有做出相关明确规定。又如我国食品卫生法标准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291个允许的残留标准,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①。如此看来我们有必要对我国已经颁布的《食品卫生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有效遏制和打击食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有损食品安全的行为,以保障人民的身心健康不注:? 田景华.韩玉莲等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清理审查结果分析[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4(11)p90·93

受侵害。同时我国统一标准并不统一,就拿大米的质量标准来说,市里有“放心米”标准,地方也有自己的“放心米标准”,大家都声称自己的产品质量达标,具体是达到哪个标准呢?消费者并不清楚,如此看来我们还缺乏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

3、法律效力不够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处罚明显偏轻。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除没收或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外,罚款额为2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由于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太轻,不仅不能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那些唯利是图者的投机心理。相关法律的滞后也为不法商贩提供了法律漏洞,许多违法者不惜为利而钻法律的空子。另一方面,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很少将有毒食品生产者向司法机关移送,判重刑的就更少。那些见诸报端媒体的有毒食品事件的处理结果不外乎是捣毁、查封或停业整顿,其主要责任人多数都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例如浙江省金华的“毒火腿”案件的审判结果是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二年,罚款2万元。而从韩国的“毒水饺事件”的最终结果中我们看到那家生产水饺的食品商自杀身亡,这位食品商选择自杀是因为他知道承受不了法律及道义的重罚,此举极大地地震慑了其他的不法食品商。反观我国目前对出现食品质量问题的处理力度,我们做的如何呢?可以说如果我国发生像上面类似的毒水饺事件,相信生产商一定不会做出和那位韩国商人一样的举动。由此对比可见,我国如此轻微的处罚力度,很难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个人或是企业形成打击威慑。 …… 此处隐藏:111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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