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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电子票据发展中面对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9
导读: 2.签章问题。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签章是票据当事人身份识别和认证的唯一标识, 票据法对单位、个人的签章有具体的要求。而电子票据的签章是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具有身份识别性、资料

  
  2.签章问题。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签章是票据当事人身份识别和认证的唯一标识, 票据法对单位、个人的签章有具体的要求。而电子票据的签章是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具有身份识别性、资料完整性及不可否认性等特征, 比传统手书签名更具优越性。虽然2005年4月生效的《电子签名法》确认电子签名与手书签名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票据法并不承认电子签名在票据上的效力, 两者在司法适用中存在冲突。2005年10月人民银行发布《电子支付指引》, 试图解决以上问题, 但该指引只是部门规章, 不是法律层面的规定, 不能取代票据法。
  
  3.载体介质问题。传统票据的介质是纸质票据, 根据票据法规定, 其书面形式有严格的限制, 有固定格式和内容, 只能使用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 票据法不承认票据的电子化形式。虽然人民银行2009年发布的《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对电子商业汇票的格式、制作等作出专门规定, 但电子形式的票据在票据法律层面并没有得到确认。
  
  4.票据融资功能问题。与纸质票据相比, 电子票据的流通转让更加便捷, 交易效率更高, 交易成本更低, 有力促进票据流通功能和融资功能。在当前形势下, 电子票据更有助于服务实体经济, 基于电子票据的理财产品受到投资者欢迎。而票据法规定, 票据的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这对电子票据的流通性和融资性有严重影响。
  
  5.票据付款期限问题。纸质票据的付款期限主要受纸质材料的保存期限限制, 而电子票据存储在电子设备, 可以永续保存, 因此电子票据的付款期限应当比纸质票据长。实践中,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为一年, 与票据法规定的六个月存在冲突。
  
  6.票据安全性问题。电子票据通过网络的远程传送实现一组电子信息最终在电子设备上显示出来。如果其信息在传输过程被非法篡改, 那么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需要第三方机构提供电子签名加密认证担保。另外, 电子票据的虚拟性, 使得电子票据与真实商品交易耦合性不高, 需要类似支付宝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交易担保, 即电子票据先付给此机构, 等交易完成, 电子票据移交收款单位。
  
  7.票据权利行使场所问题。票据法规定,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 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 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 在其住所进行。而电子票据是以电子数据信息的方式存在网络 (虚拟空间) 中, 各种票据行为均在网络中完成, 电子票据权利人不需要像纸质票据权利人那样去法定场所, 履行法定的票据行为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交付、承兑、提示付款等行为在网络空间中点击即完成。因此票据法关于票据权利行使场所的规定, 不适用于电子票据。
  
  8.票据丧失后的权利补救问题。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对票据的占有, 包括票据灭失和票据丢失两种情况。票据丧失后的权利补救, 是一项解决失票后的财产关系、维护失票人合法利益的法律制度。我国票据法采用的是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民事诉讼并行的方法。而电子票据以电子数据为载体, 不会像纸质票据那样灭失, 但仍存在票据丢失情况, 如因电子签名密码遗忘而造成对电子票据失去控制, 一般通过当事人身份重新认证后恢复对票据的控制, 电子票据丧失后采用纸质票据的补救措施显然是不现实的。
  
  四、完善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 立法模式的选择
  
  电子票据立法有三种可供选择的模式:一是在现行票据法中加入单章, 以对电子票据进行规范;二是制定单独的电子票据法;三是对现行票据法进行修订, 以适应电子票据发展需要。从我国实际看, 本着经济高效原则, 建议对现行票据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以适应当前形势下电子票据发展对法律方面的要求。
  
  (二) 具体建议
  
  1. 承认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
  
  票据法应该将电子票据界定为票据, 明确票据包括电子支票、电子本票、电子商业汇票, 确认电子票据的法律属性, 使票据的内涵和外延能包括电子票据。同时明确低质票据与电子票据相互转换的法律效力, 规定纸质票据转换为电子票据, 电子票据有效而纸质票失效。
  
  2. 确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票据权利义务设定时, 电子签名是核心问题。建议修改票据法签章部分条款, 明确电子签名和手书签名的法律效力等同。
  
  3. 增加票据的融资功能。
  
  建议将票据法修改为票据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直接授受票据的当事人应对价给付, 可以不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一方面促进电子票据超强的流通融资功能, 另一方面平衡票据当事人之间利益。
  
  4. 明确电子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电子票据当事人包括电子票据的使用客户 (出票人、转让人、持票人) 、网上银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等三类主体。建议明确电子票据三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尤其是电子票据背景下新出现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 主要涉及身份认证证书的管理。
  
  5. 补充电子票据的例外条款。
  
  由于票据法相关条款不适用电子票据的, 主要包括票据伪造变造等票据瑕疵问题, 票据公示催告、挂失止付等权利补救措施, 票据权利行使场所规范。建议在票据法的上述条款中增加“本条不适用于电子票据”这一例外规定。
  
  6. 增加对电子票据技术安全要求。
  
  电子票据对技术安全依赖性高, 一旦计算机系统崩溃, 电子票据无从寻找, 同时数据电文被篡改, 电子签名被冒名, 也存在很大风险。建议在票据法中增加对电子票据发行、传输等环节的身份认证及加密技术安全性的要求, 同时在电子票据交易中引进第三方交易担保机制, 增进交易的可信度和安全性。
  
  7. 拓展电子票据流通范围及期限。
  
  目前电子商业汇票在上海票据交易所业务系统流通使用, 电子票据使用有局限性。建议在法律层面推动电子票据在互联网的广泛应用, 大力推广区块链技术, 发行以电子签名为基础的数字票据, 构建基于互联网的开放式电子票据交易平台, 实现点对点之间的“无形”传递, 突破电子票据只能在电子票据系统使用的局限, 拓宽电子票据流通使用范围。同时在票据法中调整票据付款期限的规定, 延长电子商业汇票付款期限为一年, 保持其与实务操作一致。 …… 此处隐藏:90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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