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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1
导读: (三)明确惩罚性赔偿与行政性赔偿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有关条例规定,行政责任与民事惩罚性赔偿不可以并处,也就是说,在被告人同时承担行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时,只需要选择其中的一条来承担有关责任。在两者冲突时,


  (三)明确惩罚性赔偿与行政性赔偿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有关条例规定,行政责任与民事惩罚性赔偿不可以并处,也就是说,在被告人同时承担行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时,只需要选择其中的一条来承担有关责任。在两者冲突时,笔者认为可以选择让被告人首先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依据事件的严重程度,选择性的承担行政责任。首先,就惩罚性赔偿制度来说,他的受益人是受害人,它所惩罚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他的赔偿金可以弥补原告的经济损失。再者,考虑到走司法程序的成本问题,民事程序制度的成本相较于刑事程序来说较低,惩罚性赔偿可以弥补原告的经济成本,如果在一开始就优先行政责任的话,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而且还需要承担较大的诉讼成本,在某种程度上更容易“滋养”侵权行为。


  四、结束语


  总的来说,新商标法的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使用是我国保护知识产权迈出的第一步,从这个层面上看,这是我国司法的进步。尽管在现实生活中新商标法具有一定的缺陷,但总的来,对于遏制商标侵权行为还是具有相当的威慑力,大大的减少了商标侵权行为,在后续的实践中,陆续完善新商标法将更有利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者:汪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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