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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21
导读: 发文单位: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1995-2-10 执行日期:1995-2-1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溢油污染,便于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者编报《溢油应急计划》和海洋主管部门审批《溢油应急计划

发文单位: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1995-2-10

执行日期:1995-2-1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溢油污染,便于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者编报《溢油应急计划》和海洋主管部门审批《溢油应急计划》,现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请遵照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作业者,应根据海上作业的实际情况,按本程序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溢油应急计划》。在本程序颁布前实施勘探开发的作业者,应根据本程序规定对原有《溢油应急计划》进行修改、补充,使之符合本程序要求,并于本程序颁布后180天内报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国家海洋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日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溢油污染,减少污染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凡在中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作业者,应在作业前根据勘探开发规模、作业海域的自然环境和资源状况制定溢油应急计划,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和授权实施管理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是负责审批《溢油应急计划》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作业者编制的《溢油应急计划》经海洋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 作业者编制钻井作业《溢油应急计划》应不少于以下内容:

(一)序言

1、制定计划的目的;

2、海上作业的计划概要;

3、应急计划负责人和联系人。

(二)应急联络

1、应急组织机构表;

2、应急联络表和通讯联系;

3、人员职责分工。

(三)溢油风险分析。对钻井阶段可能产生的井喷及试油等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

1、钻井阶段;

2、试油阶段。

(四)溢油事故处理

1、溢油事故的报告(包括指挥系统的运转);

2、溢油数量的估计;

3、海面漂油的监视或预测;

4、不同溢油类型的处理。

(五)溢油应急能力

1、现场应急能力。设备和器材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和反应时间;

2、基地应急能力。设备和器材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和反应时间;

3、作业者可借用的应急能力。国家或公司名称、地点;设备和器材的名称、数量和估计抵达时间;

第六条 作业者编制油田《溢油应急计划》应不少于以下内容:

(一)序言

1、制订计划的目的;

2、油田作业情况;

3、原油性质;

4、培训和定期演习计划。

(二)应急联络 1、应急组织机构; 2、应急联络表; 3、人员职责分工; 4、作业者与主管部门的联络方式。 (三)溢油风险分析。对油田开发期间可能发生溢油的环节、部位进行分析和评估 1、井喷; 2、火灾; 3、碰撞; 4、管线破裂; 5、其他。 (四)溢油事故的处理 1、溢油事故的报告 (1)报告程序; (2)报告内容; (3)报告要求。 2、不同溢油类型的处理 (1)一般说明; (2)处理溢油事故的行动准则; (3)海面漂油的影响评估; (4)海面漂油的监视和预测; (5)溢油应急器材的调运和抵达时间;

(6)处理办法。

3、应考虑的环境问题。有更有效地处理溢油事故,应考虑以下问题:

(1)发生溢油后油在海面的性质;

(2)不同季节油在海面的漂移路径;

(3)油田附近海区、海岸主要环境保护目标的分布。

(五)溢油应急能力

1、化学消油剂。应述明现场数量、存放地点和喷洒器材等;

2、油回收设施。应述明设备名称、存放地点、数量、回收能力等;

3、作业者可从油田之外借用的应急力量。应述明拥有者、地点、设备名称、数量和抵达时间等。

(六)油田附近海域环境资源状况。根据油田《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关内容,简述油田海区的环境资源状况

1、油田海区水文气象综述;

2、生物资源状况;

3、渔业资源状况;

4、油田海区环境质量现状。

第七条 作业者应在钻井作业和油田投产45天前,向主管部门提交由作业者负责人签署的《溢油应急计划》以及申请审查核准的书面报告和联系人姓名、电话。

第八条 作业者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的《溢油应急计划》(中文版本)及有关材料一式5份。

第九条 主管部门接到作业者申请审核《溢油应急计划》的书面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尽快对其目录清单和主要部分(第五、六条)进行审查,若可受理,由受理人签署并盖主管部门公章签发回执;若有明显不符,应作说明,作业者应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修改后再报。

第十条 主管部门在审查《溢油应急计划》时,对其中有关人员职责分工、涉及的设备存放等,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作业者应予提供方便。如核查发现情况不符,可要求作业者限期更正。

第十一条 作业者按规定提交的《溢油应急计划》,主管部门应在45天内予以批准或答复。

第十二条 作业者应将主管部门批准的《溢油应急计划》分别配备到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供溢油应急反应管理和工作备查。

第十三条 作业者变更《溢油应急计划》的应急负责人、联系电话、应急设备及其他有关内容时,应将变更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国家海洋局 本程序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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