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7-9章)(2)
答: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建筑材料”;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法律概念有两个来源:一是脱胎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经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为法律概念;二是法律人(立法者、司法者、法学家)的创设。法律概念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日常生活。
3.法律规则(河北大学2018年研;浙江财大2017年研;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研;温州大学2016年研;北航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5年研;南航2014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北交2007年研;武大2006年研)
答: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它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三要素说即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二要素说是20世纪90年代在批评三要素说的基础上兴起的一种新的学说,它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
4.处理(北邮2010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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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制裁是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处理是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那一部分,是法律规则中的核心部分,是行为人的指导规范。处理是法律规范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它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此指导和衡量主体的行为。
5.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浙大2007年研)
答: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其中,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可以作为、应该作为、不得作为的行为方式,它可以是课以义务的,也可以是授权的。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①可为模式,指在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②应为模式,指在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这样行为”的模式;③勿为模式,指在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准这样行为”的模式。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为模式”也可称为“权利行为模式”,而“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又可称为“义务行为模式”。
6.法律后果(公大2003年研)
答: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其中,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指示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根据法律规则对假定条件下的行为模式的态度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可分为两种:①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又称合法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是法律发挥其对人的行为的激励功能的手段。②否定式的法律后果,又称违法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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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是法律发挥其对人的行为的惩罚功能的手段。
7.授权性规则(浙江财大2018年研;首经贸2011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厦门大学2008年研)
答: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授权性规则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产生或变更、终止其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为人们的自主行为和良性互动提供行为模式,为社会的良性运作和发展提供动力与规则保障。其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它既不强令权利人作为,也不强令权利人不作为。相反,它为行为人的作为、不作为提供了一个自由选择的空间。
8.权义复合性法律规则(武汉理工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5年研)
答:权义复合性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权义复合性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依其指示的对象和作用可以分为委任规则、组织规则、审判规则、承认规则等。权义复合性规则的特点是:一方面被指示的对象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作出这些行为又是其不可推卸的义务。
9.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武大2012年研;中南财大2004年研)
相关试题:
(1)调整性规则(河北大学2016年研;中财2014年研;公大2006年研)
(2)构成性规则(南京大学2011年研;武大2007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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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据法律规则的功能分类,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从逻辑上讲,该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范本身,规则的功能在于对行为的模式予以控制、改变或统一。在这个意义上讲,调整性规则占了法律规范的大多数。
(2)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规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如设定某一机构的规则属于构成性规则,根据职权法定的原则,某一行政机构的成立有赖于一定规则的存在,否则就不能成立。
10.强行性规范(北化工2010年研)
相关试题:
(1)强行性规则即义务性规则,包括命令性、禁止性规则。(概念辨析题,首师大2014年研)
(2)强制性规范(中南财大2013年研)
答:强行性规范是指要求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强制性程度较高的规范。绝大多数义务性规范属于强行性规范;国际强行法规定的规范是强行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相对的是指导性规范。指导性规范指只对行为人的行为提供指导、行为人自主选择行为方式的规则。指导性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强行性,是一种命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则;国际法上许多规则对国家来说属于指导性规则。
11.法律原则(中财2018年研;华中农大2018年研;浙江理工2017年研;南京师大2016年研;中南财大2014年研;南京大学2010年研;厦门大学2010年研)
相关试题:法律基本原则(南航2018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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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的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原则的功能有:①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②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③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12.法律原则与法律价值(武大2007年研)
答:(1)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的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通常反映出立法者以法的形式所选择确定的基本价值,体现了法律的主旨和精神品格。
(2)法律价值是指法这种客体对个人、阶级、社会的积极意义,是法的存在、作用和变化对这些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法律价值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①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时能够促进或者说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②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③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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