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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市直单位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25
导读: 六安市市直单位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公务接待管理,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力戒铺张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考察及接待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直单位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

六安市市直单位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公务接待管理,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力戒铺张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考察及接待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直单位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接待单位)。

第三条 接待单位公务接待应遵循“简化礼仪、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严格标准、定点接待、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四条 接待单位一律实行定点接待。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30-40家作为市直公务接待定点饭店。定点饭店实行退出机制,两年一定,市直单位可在上述定点饭店中选择3-6家作为本单位的定点接待饭店。

接待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和内部食堂,可优先作为本单位公务接待的定点饭店。

第五条 接待单位公务接待实行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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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接待经费是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确需开支的必要费用,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七条 用餐费:接待对象需要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当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简餐,餐费执行二类会议就餐标准(每天不超过90元/人,不含早餐)。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一般只限迎来或送往时安排一次,宴请标准应低于100元/人,不得安排高档菜肴,接待酒水应选用本地普通产品。

陪餐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

第八条 住宿费: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住宿费原则上由接待对象支付,接待单位可支付接待对象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外部分,最高不超过我市市直单位出差住宿标准。

第九条 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本单位交通工具或公共交通工具,安排接待对象集中乘车前往目的地;特殊情况下可租用车辆。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车票、过路过桥费、油费等。

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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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务接待坚持单位财务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进行,接待单位指定专门科室承办接待任务。

第十一条 接待单位经办人填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就餐)呈批单》(附件1,以下简称《呈批单》),经本单位承办科室和财务部门审核,报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后,凭《呈批单》第二联到定点饭店安排接待。

第十二条 接待单位应及时与接待定点饭店核对费用开支,凭《呈批单》、正式发票、食宿费清单或公务卡结算单(简称“三单”) 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财务结算。“三单”不齐全,财务不予报销;在非定点饭店接待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不得包含娱乐、健身以及纪念品、土特产、礼金、有价证券等支出。

第十四条 接待费实行专项核算,列入“公务接待费”科目,不得列入会议费、培训费或其他费用支出项目或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内部食堂的成本,不得抵顶其上缴收入。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不得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

严禁以任何理由向下属单位、学会、协会以及有工作往来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接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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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单位公务接待应按照财务公开要求,定期在单位内部公示,并按照政务公开规定予以公开,接受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除外事、招商引资等重要特殊公务活动外,其他接待午餐不安排酒水和含酒精饮料。严禁同城单位之间相互宴请。

第十七条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执行情况的审核把关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市直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有禁不止、顶风违纪、弄虚作假的党员干部,一经查实,一律先停职,再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附 则

第十九条 接待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厅级领导公务接待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应邀来我市参加活动或会议的嘉宾,公务接待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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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就餐)呈批单(第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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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单位公章) 第 号

注:本呈批单第一联单位留存作记账凭证;第二联送定点饭店或食堂。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就餐)呈批单(第二联)

接待单位(单位公章): 第 号

6

年 月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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