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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及《强制性条文清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26
导读: (4)协助班组长进行强制性条文执行的检查。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及清单 六、强制性条文实施程序及措施 6.1、检查和实施工流程 6.2、实施措施 (1)本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检查的实施原则,采用“过程控制、阶段性检查

(4)协助班组长进行强制性条文执行的检查。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及清单

六、强制性条文实施程序及措施

6.1、检查和实施工流程

6.2、实施措施

(1)本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检查的实施原则,采用“过程控制、阶段性检查、总体评定”相结合的实施原则。

(2)强制性条文检查方法包括:施工文件资料编审、原材料外观检查、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及检查、工程验收及记录等,安全规程强条检查相结合。

(3)工程开工前,编制相关施工方案、技术资料,项目经理或总工组织监理人员对施工图纸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技术、安全交底,按设计《强条》进行检查,做好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4)由项目经理或总工组织根据工程情况,对适用本分部分项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辩识。

(5)在工程各分项施工前,项目经理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学习相关强制性标准,形成学习记录。

(6)在工程实施阶段,严格按相关规程规范和相关“强条”开展施工作业及质量控制工作,在施工准备、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中执行和贯彻《强标》要求,实现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及清单

《强条》检查和贯彻的全过程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7)每阶段工程结束或基本结束时,对该阶段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本阶段全部的过程控制资料和施工记录资料、阶段性检查时具备检查条件的工程实体。

(8)各分部工程结束后,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检查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保证形成相关的施工记录资料齐全。

七、强制性条文清单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及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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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爆破器材装卸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从事爆破器材装卸的人员,应经过有关爆破材料性能的基础教育和熟悉 其安全技术知识。装卸爆破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引火物; 2 搬运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炎热的季节宜在清晨或傍晚进行。如需在 夜间装卸爆破器材时,装卸场所应有充足的照明,并只允许使用防爆安全灯 照明,禁止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火把等明火照明; 3 装卸爆破器材时,装卸现场应设置警戒岗哨,有专人在场监督; 4 搬运时应谨慎小心,轻搬轻放,不得冲击、撞碰、拉拖、翻滚和投掷。 严禁在装有爆破材料的容器上踩踏; 5 人力装卸和搬运爆破器材,每人一次以 25kg~30kg 为限,搬运者相距不 得少于 3m; 6 同一车上不得装运两类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且不得与其货物混装。 雷管等起爆器材与炸药不允许同时在同一车箱或同一地点装卸; 7 装卸过程中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遇雷电天气,禁止装卸和运输爆破器 材; 8 装车后应加盖帆布,并用绳子绑牢,检查无误后方可开车。 8.3.3 爆破器材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7)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 自行车等运输爆破器材。 8)运输炸药、雷管时,装车高度要低于车箱10cm。车箱、船底应加软 垫。雷管箱不应倒放或立放,层间也应垫软垫。 8.4.3 爆破工作开始前,应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和信 号,并在指定地点设安全哨,执勤人员应有红色袖章、红旗和口笛。 《水利水电工程钻探规程》 SL29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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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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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钻探设备安装和拆迁应遵守下列规定: 2 竖立和拆卸钻架应在机长统一指挥下进行。立放钻架时,左右两边设置牵 引绷绳以防翻倒,严禁钻架自由摔落。滑车应设置保护装置。轻型钻架的整 体搬迁,应在平坦地区进行,高压电线下严禁整体搬迁。 4.3.2 爆破材料必须进行防水处理,药包外径宜小于套管内径 20mm。 4.3.4 爆破药包的包装必须由持证专业人员在距离钻场 50m以外安全范围 进行作业。 13.3.1 井下排水取芯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 当井下采用潜水泵排水,或井壁不稳、照明不佳时,工作人员严禁在井下

作业。使用的电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4 禁止井下与井口同时作业。 5 井下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和系好安全带。 6 在井下取芯作业,严禁人和物同时吊起。 13.3.2 升降钻具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3提放钻具时,提引器的快卡子应安全可靠;重物放倒摘掉快卡子时,应立 即用绳子拉住钩子,以防摆动伤人。 13.3.3 井口安全应遵守下列规定: 3 井下有人员作业时,井口应设专人看守,所用工具等,一律用系绳或由吊 桶运送,不得向井下投放。 《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技术规范》 SL289—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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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挖爆破 开挖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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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 1

5.2.3 跨汛期施工工程必须在汛前编制防洪度汛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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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及清单

执行标准 1 2 3 4 执行标准 1 2 3 4 5 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SL303—2004 基础施工 所有部位 所有部位 所有部位

4.2.7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部位开挖不应采用集中药包法进行爆破,其他部 位如需采用时,应按照 SL47 一 1994 中 1.0.8 的规定执行。 4.7.14 防尘、防有害气体的综合处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对含有瓦斯等有害气体的地下工程,应编制专门的防治措施。 6.5.6 对工地因停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 引起国家财产严重损失 的一类负荷应保证连续供电,设两个以上电源。(半段话) 7.3.3 火工材料、油料等特种材料仓库应根据 GBJ 16-1987、SDJ 278-90、 SD 267-1988 和 DL 5061-1996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布置。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SL401-2007 2.0.5 作业前应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作业时严禁赤膊、赤脚、穿拖 鞋、凉鞋、高跟鞋、敞衣、戴头巾、围巾、穿背心。 2.0.6 不得靠在机器的栏杆、防护罩上,以及在皮带机上休息。 2.0.7 2.0.9 严禁人员在坑内、洞口、陡坡下等危险处休息。 严禁人员在吊物下通过和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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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执行标准

2.0.10 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在有毒、粉尘生 产场所进食、饮水。 2.0.12 洞内作业前,应检查有害气体的浓度,当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规定 标准时,应及时排除。 2.0.16 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应停电并挂标志牌,标志牌应谁挂谁 取。检查确认无人操作后方可合闸。严禁机械在运转时加油、擦拭或修理作 业。 2.0.20 严禁非电气人员安装、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在电线上挂晒衣服及其 他物品。 2.0.26 非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严禁安装、维修和动用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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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398-2007 3.4.11 工程建设各单位应建立职业

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施工人员职业健康 档案,对从事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职业体检,对 确认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3.5.11 施工生产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得小于 25m; 2 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 20m; 3 易燃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 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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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冬季施工,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5 室内采用煤、木材、木炭、液 化气等取暖时, …… 此处隐藏:263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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