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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__GB_21900—2008(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07
导读: 污染物项目 总 铬(mg/L) 六价铬(mg/L) 总 总 总 总 总 总 总 总 总 镍(mg/L) 镉(mg/L) 银(mg/L) 铅(mg/L) 汞(mg/L) 铜(mg/L) 锌(mg/L) 铁(mg/L) 铝(mg/L) pH 值 悬浮物(mg/L)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氨 总 总 氮(m

污染物项目 总 铬(mg/L)

六价铬(mg/L) 总 总 总 总 总 总 总 总 总 镍(mg/L) 镉(mg/L) 银(mg/L) 铅(mg/L) 汞(mg/L) 铜(mg/L) 锌(mg/L) 铁(mg/L) 铝(mg/L) pH 值

悬浮物(mg/L)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氨 总 总 氮(mg/L) 氮(mg/L) 磷(mg/L)

石油类(mg/L) 氟化物(mg/L) 总氰化物(以 CN—计,mg/L) 多层镀 单层镀

基准排水量/(L/ m )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生态

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设施的污染物排放 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 3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总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物项目 铬(mg/L) 排放限值 0.5 0.1 0.1 0.01 0.1 0.1 0.005 0.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2.0 2.0 6~9 30 50 8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

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六价铬(mg/L) 总 总 总 总 总 总 总 总 总 镍(mg/L) 镉(mg/L) 银(mg/L) 铅(mg/L) 汞(mg/L) 铜(mg/L) 锌(mg/L) 铁(mg/L) 铝(mg/L) pH 值

悬浮物(mg/L)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氨 氮(mg/L)

电镀废水排放标准

16 17 18 19 20 单位产品(镀件镀层)基准2

总 总

氮(mg/L) 磷(mg/L)

15 10.5 32.0 10 0.2 250 10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置一致

石油类(mg/L) 氟化物(mg/L) 总氰化物(以 CN—计,mg/L) 多层镀 单层镀

排水量/(L/ m )

4.1.5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 GB18871 的规定。 若单位产品 4.1.6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 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 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 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 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并按公式 (1) 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式中:

C 基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 Q 总 ——排水总量(m )3

Yi——某种镀件镀层的产量(m3/m2) Qi 基 ——某种镀件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g/L) C 实 ——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 Q 总 与 ∑YiQi 基 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现有企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执行表 4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4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3

序号 1 2 3 4 5 6

污染物项目 氯化氢 铬酸雾 硫酸雾 氮氧化物 氰化氢 氟化物

排放限值(mg/m ) 50 0.07 40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40 1.0 9

4.2.2 现有企业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5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 新建企业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表 5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电镀废水排放标准

3

序号 1 2 3 4 5 6 4.2.4

污染物项目 氯化氢 铬酸雾 硫酸雾 氮氧化物 氰化氢 氟化物

排放限值(mg/m ) 30 0.05 30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00 0.5 7

现有和新建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按表 6 的规定执行。

表 6工艺种类 序号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3 2

基准排气量 m /m (镀件 排气量计量位置 镀层) 镀 1 2 3 4 5 4.2.5 镀 铬 74.4 车间或生产

设施排气筒 其他镀种(镀铜、镍等) 阳极氧化 发 蓝 37.3 18.6 55.8 锌 18.6

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

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 围 200m 半径范围的建筑 5m 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高度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的 50%执行。 4.2.6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的情况。若单位产

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 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的换算, 可参照采用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的计算公式。 产品产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 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 新建设施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 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1.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 执行。 5.1.4 镀件镀层面积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的规定, 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 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1.5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 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7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7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电镀废水排放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水质

方法标准名称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

方法标准编号

1

总铬 分光光度法

GB/T 7466-1987

2

六价铬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水质 镍的测定 镍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GB/T 7467-1987 GB/T 11910-1989 GB/T 11912-1989 GB/T 7471-1987

3

总镍 水质

水质 4 总镉 水质

镉的测定

铜、锌、铅、镉的测定 法

GB/T 7475-1987

水质 5 总银 水质

银的测定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镉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GB/T 11907-1989 GB/T 11908-1989 GB/T 7470-1987

水质 6 总铅 水质

铅的测定

、锌、铅、镉的测定 法 水质 汞的测定 汞的测定

GB/T 7475-1987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68-1987 GB/T 7469-1987

7

总汞 水质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 菲罗啉分光光 GB/T 7473-1987 度法

水质 8 总铜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 GB/T 7474-1987 法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法 水质 锌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GB/T …… 此处隐藏:325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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