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厦门荷华贸易有限公司合同
第一章 总则
厦门市幻想空间展示有限公司、萨摩亚荷华实业有限公司和中国台湾自然人郭彦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市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营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各方为:
1、厦门市幻想空间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厦门市登记注册,法定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嘉隆商业城77号1601室,法定代表人为:刘敬帮;职务:法人;国籍:中国厦门。
2、萨摩亚荷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中国台湾登记注册,法定地址为:萨摩亚阿比亚市保得利信裕通中心,法定代表人为:黄凤娇;职务:法人;国籍:中国台湾。
3、郭彦甫(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为:A124109681,地址:台北市大安区建伦里5邻仁爱路四段115号七楼之1,国籍:中国台湾 。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厦门荷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英文名称:XiaMen HOFOX TRADING CO.,LTD.。
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6号海翼大厦A栋8层04单元。
第四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亏损。
第四章 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甲、乙、丙三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
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合营公司经营范围是:1、CD盒、CD袋、计算机外围产品、箱包、化妆品、健身器材、服装饰品、净水器、家居用品、礼品、工艺品的批发、进出口业务2、软件开发、生产及提供相关的技术和信息咨询服务(国家禁止经营的商品除外,上述涉及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规模如下:年开发、生产软件1000套,年销售额2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美元10万元。
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美元7万元,其中:甲方出资 2.1万美元,占 30 %;乙方出资 2.8 万美元,占 40%;丙方出资 2.1万美元,占 30 %。
第十一条 甲、乙、丙三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
甲方:以折合2.1万美元的人民币作为出资(按缴纳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率折算),占30%;
乙方:外汇现金2.8万美元,占40%;
丙方:以折合2.1万美元的人民币作为出资(按缴纳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率折算),占30%;
第十二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于领取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到位15%,其余在两年内全部到位。
第十三条 甲、乙、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项:
甲、乙方:
1、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的中国有关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
2、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3、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4、协助办理丙方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送手续和在中国境内
的运输;
5、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臵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6、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等;
7、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它人员;
8、协助外籍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9、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丙方:
1、 负责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实物运至中国厦门港口;
2、 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4、 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的工人;
5、 如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6、 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产品的销售
第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销售,外销比例为 %。
第十六条 合营公司可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也可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包销。
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八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1 名,乙方委派 1 名,丙方委派 1 名,董事长一名,由 甲 方指定,副董事长 1 名,由 丙 方指定。
第二十条 董事任期 5 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
(一) 修改公司章程;
(二) 解散公司;
(三) 调整公司注册资本;
(四) 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
(五) 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六) 公司合并或分立;
(七) 抵押公司资产;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董事长未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代理。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在公司住所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 1 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年会临时会议应当有 2 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 10 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被通知人),按照该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60日前,以双挂 …… 此处隐藏:413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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