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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四川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及《细则》专家组一人一份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8
导读: -号《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及《细则》(专家组一人一份) ————————————————————————————————作者:————————————————————————————————日期: 2 川教[2004]260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

-号《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及《细则》(专家组一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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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教[2004]260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

(试行)》和《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关于“加强示范幼儿园建设”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特制定《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标准》和《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的重大意义

建设示范性幼儿园是新时期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它对全面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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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建设。

二、示范性幼儿园的评估范围

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是指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执行国家幼儿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办园指导思想端正,教改成效显著;教师队伍素质高,办园条件好,幼儿园管理科学、规范;保育教育质量高,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和谐发展;家长和社区评价好,在省内具有较高声誉的幼儿园。

《标准》是引导各地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也是评估验收示范性幼儿园的依据,《细则》是示范性幼儿园评估中的具体指标,适合于我省各级各类幼儿园。达到《标准》和《细则》的幼儿园均可申报。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而改制的公办幼儿园;

2、近3年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幼儿园;

3、开放意识淡薄,与家庭、社区联系少,与普通幼儿园没有建立固定的业务指导关系,对当地幼儿教育的示范辐射作用不明显的幼儿园;

4、有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实验、活动的幼儿园;

5、规模和班额过大的幼儿园。

三、示范性幼儿园的申报和评估验收程序

1、从2004年起,我省启动“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创建工作。各市、州局要根据《标准》和《细则》中的评估要素,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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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实际,确定B级指标和C级指标的具体分值和评分标准,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幼儿园对照《标准》和《细则》进行认真自查,在自查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

2、幼儿园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自查报告。由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后上报市、州教育局。

3、市、州教育局组织评估人员对申报幼儿园进行全面认真的评估。评估合格的,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厅申报。申报材料包括(1)、市、州教育局的申请报告;(2)、市、州教育局的评估报告(必须有全部评估人员的签名);(3)、市、州教育局的《示范性幼儿园评估表》;(4)、幼儿园自查报告。申报材料一式五份,于上一年12月至当年的5月底之前上报。

4、省教育厅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幼儿园进行抽查。达到《标准》和《细则》的由省教育厅授予“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称号。

5、“八五”和“九五”期间验收的“合格示范幼儿园”须重新申报、评估、认定。由市、州教育局根据《标准》和《细则》,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评估,向省教育厅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附规定的申报材料,经省教育厅审核,符合《标准》和《细则》的,由省教育厅认定为“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认定工作于2006年底结束,到2006年底,我省将停止使用“合格示范幼儿园”的名称。

四、加强管理,发挥示范作用

1、各地要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开展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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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重在导向的原则,努力创建一批质量高、条件好、有特色、现代化的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要加强管理,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以带动我省各级各类幼儿园不断提高办园水平。

2、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不搞“终身制”,每3年由市、州教育局进行复查,结合平时考察,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凡幼儿园内部管理和改革不力,保育教育质量下降,从事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教育教学活动,不能发挥示范作用,社会反映大,发生恶性事故的幼儿园,将取消其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称号。

附件一: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试行)

附件二: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细则(试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印发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4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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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

(试行)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进一步推进我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第1条示范性幼儿园是指能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努力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办园思想端正,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教师素质和办园条件好,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高,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和谐发展,切实发挥示范作用,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全省有较高声誉的幼儿园。

第2条示范性幼儿园在办园指导思想、园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学研究,卫生保健工作方面起示范作用;在师资培训方面发挥基地作用;在办园条件标准化,指导家教,家庭教育与社区密切配合等方面起带头作用。

第3条示范性幼儿园办园规模应在6个班以上、12个班以下,寄宿制幼儿园不超过9个班;能根据当地义务教育实际年龄编班,可分为大、中、小班,也可混龄编班。每班的幼儿人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班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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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示范性幼儿园选址科学合理,附近无污染源,便于与社区教育配合。园舍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布局合理,环境整洁、环保、优美,富有童趣和教育意义,有利于幼儿的健康成长。

第5条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和适合幼儿保教工作需要的园舍。园舍占地面积每生应大于13平方米,园舍建筑面积一般为每生不少于8.8平方米。园舍建筑标准和设计符合幼儿园建筑设计要求。

第6条有满足开展幼儿保育教育工作需要的各类活动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及辅助用房、设施设备等,用房面积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应达到《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的要求,每幢建筑的安全通道符合消防部门的规定。

第7条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体育活动场地。体育活动场地要考虑幼儿的安全,以草坪等软场地为主,也要便于幼儿在雨后能立即开展户外活动。有条件的幼儿园还可设置分班活动的场地。园舍占地面积在满足第5条规定的条件下,其中共用和分班室外活动用地每生各不少于2平方米,绿地面积每生不少于2平方米。同时,要有一定面积不同种类的地面供开展不同的活动。全园至少有100平方米的供儿童使用的自然草坪。有沙地(沙池 …… 此处隐藏:242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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