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道交法办法
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法办法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7-11-30 【生效日期】2008-05-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7 年 11 月 30 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
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并
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 励。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 全工作责任制, 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居民委员会 (社 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法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农业(农业 机械) 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 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第五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
做好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 落实道路 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的内 容。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配合和落实对学生的交通安全 措施。 报纸、 广播、 电视等新闻媒体, 应当对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刊登、播放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及时发布当地道路交通信息。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灭火器、 三角警告牌。
第六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在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号牌识别的材料,不 得故意污损、遮挡号牌。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安装、 使用妨碍交通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的装 置:不得安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违反上述规定
的,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拆除违法装置;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机动车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法办法
第七条
总质量不小于一万二千千克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
的挂车应当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 车长不小于十米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的挂车应当在侧面设置 车身反光标识,反光标识的长度不小于车长的百分之五十。第八条
机动车车身表面设置广告不得遮挡驾驶人视线、影响视野,不
得设置和播放动态、活动广告。制作车身广告改变车辆登记颜色的,应当按 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第九条
本省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大型载客汽车、 低速汽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用反光材料喷涂、粘贴放大的牌号。大型载客 汽车、低速汽车喷涂、粘贴放大牌号的式样参照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 车放大牌号式样; (二)大型、中型营运载客汽车和低速汽车、营运载货汽车驾驶室两侧 喷涂核定载客人数或者核定载质量; (三)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 挂实习标志;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应当在车身喷涂“校车”字样;非专用校 车接送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放置识别标牌。 喷涂字样和标牌式样由省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第十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受检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档
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机动车检 验项目进行检验或者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 检验合格标志;已核发的应当予以撤销。第十一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因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被扣留,经查属
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法办法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清障单位将 机动车拖移至由机动车所有人、 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自行选定的机动车安全技 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按照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登
记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并经县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符 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可以上道路行驶。 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及非机动车号牌、 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登记,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证明:
(
一)车辆来历证明; (二)车辆合格证明; (三)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的, 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 的所有人下肢残疾证明。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非机动车登记应当在申请之日起
五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对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补、 换领牌证的申请, 在受理之日起二日内, 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行驶证,并于十五日内发放号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向 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
在三十日内办理转移登记,并提交行驶证、当事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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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损毁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凭身份证明到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牌证。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第十七条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可以
自带车辆参加考试。自带车辆必须符合考试用车条件,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确认。 考试用车条件依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并在考训场地予以 告示。第十八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场地驾驶技能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
试应当在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进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 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设置进行合理 布局。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考试场地的设置标准进行考 核、评定。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和道路交通信号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 管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提高 …… 此处隐藏:827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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