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据悉,去年7月份,国家工商局宣布将网络购物纳入其监管范围,并出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该意见稿正在全国工商系统内部征求意见。意见稿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网络商品交易秩序,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鼓励、促进网络商品交易的发展,制定并支持实施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办法和措施,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为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营造和提供公平、公正、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自建网站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自建网站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包括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
第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规范
第七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时,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申请实名注册;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八条网上交易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利用互联网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便于理解、易于获得,不得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限制经营者责任或者消费者权利的条款。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单方面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提供有关服务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等权利。
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技术手段和载体捏造、散布虚假信息,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违法广告或进行恶意对比,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利用远程登录及其他技术或者手段,以电子公告、电子邮件等载体,盗用或者传播他人的商业秘密。
禁止利用网络链接等技术手段或者载体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章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建立注册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关服务的个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实名注册,建立注册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销售或服务交易活动的网页上。
在审查注册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注册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尤其是限制对方权利、加重义务的条款。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将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等设置交易查询系统。
第十七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之间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市场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与备份制度、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不良信息处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交易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上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交易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及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十九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网络交易平台上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网络交易平台上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时,依法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网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等权利行为的情况下,应采取措施消除侵权后果、防止侵权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护所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使用或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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