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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5
导读: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激发校长、教师队伍活力,提升校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激发校长、教师队伍活力,提升校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教〔2015〕103号),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通知》(南市教体办〔2017〕66号)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省、市、县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着力构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升我县教育教学水平,努力创办人民满意教育。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工作目标。按照“县域统筹、突出重点、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范”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不断扩大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覆盖面,不断改善师资队伍结构,优化校长、教师资源的初次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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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再次配置,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实现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的统筹管理,积极探索“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打破管理体制障碍,为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

(二)具体工作目标。全县每学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人数应不低于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总数的5%,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交流轮岗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教师不少于应交流轮岗教师的10%,其中省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名师、骨干教师、以及纳入校级后备干部管理的其他优秀教师(上述人员简称“骨干教师”)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三、工作原则

(一)推进均衡原则。以促进我县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为目标,引导学校校长、教师在校际间适度交流,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逐步缩小校际差距和城乡差距,努力办好县域内每一所学校。

(二)促进发展原则。通过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增加锻炼机会,消除职业倦怠,增强队伍活力,激发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提高校长、教师适应不同学校、不同环境、不同学生的教育教学和管理能力,发挥优秀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校长、教师专业发展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三)统筹兼顾原则。根据我县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统筹各类学校和校长、教师的不同需求,统筹校长、教师的交流、培养与使用、优化,统筹学校需要和交流对象的实际,兼顾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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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办学特色与优势,兼顾交流对象的工作、生活和家庭的实际情况,保持教师队伍的动态平衡,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有序推进原则。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纳入我县教育发展规划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持交流政策的连续性;立足我县教育实际,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合理有序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把握工作重点和进度,循序渐进实现制度化、常态化。

(五)公平规范原则。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严格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工作程序和实施办法,公开透明操作,切实做到交流办法、程序、结果公开、公平、公正,严肃工作纪律,接受群众监督。

(六)以人为本原则。尊重校长、教师主体地位,加大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力度,坚持政策引导和行政推动相结合,个人专业成长与学校均衡发展相统一,妥善解决校长、教师的后顾之忧,引导校长、教师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交流轮岗。

四、交流轮岗的范围对象

(一)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包括正、副校长,下同)和在编在岗教师(含学校中层干部,下同)。

(二)交流轮岗的主要对象。在同一学校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3届(每届任期3年)的校长、在同一学校连续任教满9年的教师原则上应当进行交流轮岗,时间计算截止当年8月31日。

(三)可不纳入交流轮岗的对象。符合交流轮岗条件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不纳入交流轮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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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校长、教师;

2.已在其他2所及以上学校分别连续任职任教满6年的校长、教师;

3.患有严重疾病并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轮岗交流的校长、教师;

4.妻子(丈夫)或子女长期患病卧床不起或长期住院治疗的校长、教师。

(四)可延缓交流轮岗的对象。符合交流轮岗条件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延期进行交流轮岗:

1.处于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的校长、教师;

2.子女在现任职任教学校就读三年级及以下(含幼儿园)或子女未满3周岁的校长、教师;

3.子女在新学年为现任职任教学校六年级、初三、高三毕业生的校长、教师;

4.确认下学年将担任毕业班管理工作、班主任工作或教学工作的校长、教师;

5.夫妻双方在同一所学校工作且一方已经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

6.正在承担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或主持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校长、教师。

凡具有不纳入交流轮岗和延期交流轮岗情形的校长、教师,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所在学校统一在校内公示无异议,经所在片区教育督导员负责人审核签具意见后,报请县教育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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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属延期交流轮岗的,在延缓情形消失后,学校应及时报请县教育局核销,将其纳入交流轮岗人员范围。

因工作需要交流校长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校长、教师本人主动申请交流轮岗且其他学校需要的,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经现学校同意并报县教育局批准后予以统筹安排。

五、交流轮岗的基本方式

(一)校长交流轮岗。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轮岗,原则上在县域内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学校之间进行,校长交流轮岗的年限视相关学校工作需要和个人实际工作业绩而定,但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届(3年),交流轮岗时其组织、人事、工资等关系随迁。

1.交流方式。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轮岗主要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培养型交流。根据多校多岗锻炼、丰富工作经验和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分批次地对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年轻优秀校长进行有针对性地交流轮岗。

(2)优化型交流。由县教育局根据相关学校领导班子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和优势互补等需要,统筹安排校长进行交流轮岗。

(3)任期型交流。在同一学校、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3届(每届任期3年)的校长,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分批进行交流轮岗。

(4)调整型交流。对学校工作推动乏力、工作成效不明显、工作出现失误的学校领导班子,应实行调整交流轮岗。

2.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轮岗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两个层次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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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委管理或者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的校级干部交流轮岗。县委管理或者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的义务教育学校校级干部交流轮岗,由县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2)县教育局管理的校级干部交流轮岗。县教育局管理的义 …… 此处隐藏:823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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