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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宪法中的分权制衡原则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10-04
导读: 分权制衡理论由来已久,经过人类几千年发展的积累与沉淀中不断发展与完善,在美国联邦宪法中得到了全面的体现与创造性的发展,并推进了美国的宪政和法治的进程。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分权制衡原则又面临许多新的问题,本文就此做了简要的论述。 L g l S s m A d o

分权制衡理论由来已久,经过人类几千年发展的积累与沉淀中不断发展与完善,在美国联邦宪法中得到了全面的体现与创造性的发展,并推进了美国的宪政和法治的进程。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分权制衡原则又面临许多新的问题,本文就此做了简要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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谂美国宪法中的分杈制衡原则尤维丽摘要分权制衡理论由来已久,经过人类几千年发展的积累与沉淀中不断发展与完善,美国联邦宪法中得到了全面的在体现与创造性的发展,进了美国的宪政和法治的进程。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权制衡原则叉面临许多新的问题,文并推然分本就此做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分权制衡美国宪法面临问题中图分类号: 72 D9 1一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90 9(090 .8.1 10—5220)43 60判时,必须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任弹劾法庭主席。 3总统与法院之间的制约: .法院可以通过对宪法含义的解释,宣布总统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或其他行政行为违宪,以此来限制总统权力的行使而总统对法院的制约,主要表现在总统握有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法官人选的产生首先要获得总统的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总统正式任命。有 ( )三实行联邦和州的分权分权制衡原则还体现在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上。 美国宪法分别赋予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和各州政府的权力,它们之间不是统属关系,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各有其“专有权力”宪法赋予了联。邦政府必备的“举权力”如立法、税、列,征举债、际贸易、州保持海陆军和宣战、外交和缔约等方面的权力。关于各州的权力,美国《宪法》修正案第 l O条规定:凡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为禁止各州行使的权“

分权制衡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将政府的权力进行分割,由不同的人或不同的群体来分别行使各自的权力,以达到彼此制约与平衡,防止出现绝对的权力,这是人类自古以来就具有的政治智慧。早在古希腊、 古罗马的时代,就产生了分权思想的萌芽。亚里斯多德在《政治学》中就曾提到过关于“分权” “制衡”的问题。接着,利比坚持并发展了亚里斯多德关于国家权力波划分的三个要素的思想,并在《罗马史》中比较详细地论述了三个机关各自的权限,点表述了它们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重 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又使分权学说有了很大的发展。主张把国家权力分成三个部分,即立法权、行政

权和联盟权,他强调这第三种权力必须分立,且立法权的地位最高。到了十八世纪,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在洛克学说的基础上,以英国的君主立宪为模型, 完整地提出自己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认为这三种权力必须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司法权由法院专掌。通过这样的分权,三个机关互相制约,互相平衡,互相协调,从而维护资产阶级统治。分权制衡理论到孟德斯鸠时期已经达到相当完善的程度,一理论对欧美资本主义国家,这尤其是美国影响很大。 二、美国宪法中的分权制衡原则 18 78年,国联邦十三州的人民通过了近代世界史上第一部成 美文联邦宪法,它将盂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制衡理论作为宪法的核心,并对其进行创造性的发展,形成了特殊的“双重分权制衡”政府结构。、

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同时,”各州又有各自独立的宪法、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联邦和各州各有独立的征税和财政系统,州政府对联邦保持着一定的独立性。三、分权制衡原则面临的新问题

( )力的分立一权

从总体上来说,国宪法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三个部分即: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规定这三项权力分别属于联邦国会、总统和法院。各部门的具体权力主要有: 1联邦国会的权力。国《 .美宪法》 1第条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美国国会其主要职权有:立法权、财政和税收权、监督权、批准权、宣战权、决定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等项权力。 2联邦总统的权力。 .总统既是国家的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宪法赋予总统的权力遍及诸多领域,主要有:政府官员和法官的提名及任命权、外交权、军事权、立法否决权和立法创议权、 赦免权。

3联邦法院的权力。 .根据美国‘宪法》 3条的规定,第最高法院享有的权力主要有:专有案件审理权:上诉案件的审理权;司法审查权; 参与审理关于总统的弹劾案。 ( )力的制衡 二权 1国会与总统之间的制约: .国会对总统提出的大使、公使、政府官员的任命名单和总体代表美国所签订的条约有批准或否决权:国会可以对总统提出弹劾,并且可以推翻总统对法案的否决权:对总

统及政力不能混合的观念。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以及效率的要求又不可避免 府官员提出弹劾等。而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享有有限的否决权和地造成了三权在一定范围内的混合状况。“口袋否决权” 0。

分权制衡原则是美国宪法的核心,它不仅在于权力的分立,也在于权力的相互制约,它也不仅在于实体上有最高权威的宪法加以保障,更在于美国宪法及所有法律原则度是在它的基础上萌发产生的。它通 0过分权机制、程序机制、否决机制及弹劾机制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控制, 对美国的宪政和法治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在实践中,分权制衡原则也得到了实效的应用。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但分权制衡原则又面l临着许多新的问题。 第一,权力分立,效率问题潜在。按照分权制衡原则,立法权、行政权、法权分别属于国会、统和法院三个不同的部门。但是由于司总各部门有其各自的运行程序,且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机构,三权在各自制约对方权力的同时,致使周转程序繁多,运作不灵,从而容易导致效率低下,职责不清。尤其是国会与总统之间由于党派政见和利益之争常出现僵持局面,出现混乱拖延,处理事务不力的状况。 第二,权力倾斜现象越发严重。三权分立制衡要求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制约,任何一方不能侵犯其他方的权力,不能在政府中占有压倒一切的地位。但是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三权间并没有真正实行过平等均衡。开始时,国会在政治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后逐渐移向总统。特别是 2 O世纪 3 O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需要, 美国成立了许多兼有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职能的机构。 第三,权力混合状况增多。传统观念认为三个部门行使着不同的国家权力,权力不能混合,否则会出现专制。但是随着近年来社会的发展,美国社会出现了许多兼有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职能的行政机构,这些行政机构享有半立法权、半行政权,显然已经冲破了传统的权

2国会与法院之间的制约: .国会拥有对任命法官的批准或否决权,总统提出拟任命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人选必须经参议院批准后方可正式任命。另外,国会拥有对联邦法官的弹劾权而法院有权通过违宪审查宣布国会立法因违宪而作废;此外,在国会对总统进行弹劾审作者简介:维丽,东政法大学外国法制史专业硕士研究生.尤华38 6

注

释: ①刘守刚.西方宪政中“三权分立的历史解释 .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2 0 ( ) .0 5 4 . ②赵宝云.西方五国宪法通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杜 .9 4年敝. 7页 . 19第 3

③方拯,许清漓 .三权分立制衡原则与美国法治.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 0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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