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分析
情势变更原则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理论依据发展而来的一项原则,该原则对解决合同履行中因情势变更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具有不可为其它制度所代替的独特作用。本文通过对情势变更原则理论基础、适用条件及法律效力进行论述,对我国引入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引入情势变更原则提出建议、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情势变更; 法律适用条件; 不可抗力; 商业风险; 补救机制
情势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迁原则,是一项合同履行的法律原则。通说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会导致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决合同的一项制度。究其实质,情势变更原则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①
一. 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合理性。
情势变更在理论上的依据产生于13世纪注释法学家著作《犹帝法学阶
梯注释》中的“情势不变条款”之学说。至16,17世纪,自然法思想居于支配[1]地位,情势不变条款得到广泛的适用。到18世纪后半期,由于该条款适用过于[2]泛滥,损害了法律秩序的安定,于是受到了严厉的批评并逐渐被抛弃。19世纪初,历史法学派更加贬低自然法思想价值,而之后兴起的分析法学派,则十分重视合同严守原则和法律秩序的安定,因而情势不变条款愈发丧失其独立性。但是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严守条款与“不变”条款还是并存的。第一次世界大战改变了一切。由于物价暴涨,通货膨胀使许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于是德国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情势变更制度来解决现实的问题,代表观点为欧特曼的“法律行为基础有瑕疵 则合同履行应予变更。”随后该原则在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被普遍接受。
为什么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该原则总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原因是该原则其中包涵着法理和经济学方面的合理性。法理学上的合理性对原则的推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认识到这一点就必须认识现代合同法思想潮流的变迁和合同法理论体系的整合。②首先,合同观念由唯意志论向构筑合同自由的实质正义内核演进。唯意志论合同自由观念是以人的绝对理性和抽象化的法律人格假设为前提的,面对具体的人和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唯意志论合同自由原则戏剧化衍生出与其力倡者所抱有的“自由,平等”思想背道而驰的现实结果。“限制自由的原因正是来自自由本身,限制自由的合理性来源于限制的目的在于对实质正义的追寻这样的现代合同观念。情势变更原则的观念基础正在于此。(1)第二,合同法律制度向开放多元,充满价值关怀和利益衡平的,外延广阔的原则共同组成的规范体系发展。合同法律制度在20世纪的渐次变化铸就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王者地位。通过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适用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出于维护公平正义,利益衡平目的承认和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情势变更原则正是这些革命性变化的衍生物。
同时在经济学方面的合理性也有体现。经济之人在市场之地中多追求个人最大化利益,所以其大多数行为是等价有偿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将等价有偿原则视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
情势变更原则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理论依据发展而来的一项原则,该原则对解决合同履行中因情势变更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具有不可为其它制度所代替的独特作用。本文通过对情势变更原则理论基础、适用条件及法律效力进行论述,对我国引入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引入情势变更原则提出建议、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
也是有一定的道理的。(2)(当然仅适用调整财产关系)鉴于每个经济之人都以追求个人的最大化利益为行为目的,故民法中合同之债便不可避免地融入了经济学的成分。合同法的中心是承诺的交换,而理性决策的微观经济理论最重要的论题之一也是交换。(3)交换后资源能否实现最优配置,情势变更原则起到了重要的调节作用。(具体经济学原理这里就不赘述)
二.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是用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的法律秩序,法律出于防止合同当事人由于其缔约时所无法预料且无法控制的社会变故而获取不当利益或蒙受意外损失情况的发生,才主动介入,干预,重构合同关系的。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法律都对该原则的援用规定了严格的要件。总括起来,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须有情势变更客观事实之发生。所谓情势,是指作为合同关系建立之基础的社会和自然环境。①这些的变更,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使合同的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4)例如,因为政变,战争等原因使一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制度根本改变或经济环境异常恶化。类似于这类的客观事实发生时,当事人就可以考虑是否运用情势变更原则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须发生在合同关系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要求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为如果情势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此时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行为应被认为是在已变更的环境中作出的。(5)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发生在履行完毕前,原因在于合同因履行完毕而消灭,其后发生的情势变更与合同无关。这就说明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不允许事后调整,只能让明知的当事人自担风险。
(三)须情势变更具有不可预见性。
《日本民法典》第416条第2款规定:“虽因情势产生的损害,但当事人已预见或可以预见该情势时,债权人亦可请求赔偿。”所谓不可预见性质是指情势变更为合同当事人于缔约时未曾料及且不可能料及。不可能料及是指根据人们的一般常识和普遍经验,此类事件在人类历史上鲜有成例,因此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坚信其不可能发生或根本未意识到有对其加以考虑的必要。②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任何形式的意在安排发生符合情势变更条件的事实时当事人权利义务状况的约款,即被认为该情势变更已被当事人预见。因而排除情势变更原则对该合同关系的适用。(6)这一点对于防止情势变更原则的滥用十分重要,它防止了当事人随便利用该原则对有利于己方的合同条文加以保护。
(四)情势变更非因合同当事人的自身行为引起。
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不能控制情势的变更,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必备条件之一。如果当事人有能力控制情势的变更,则表明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就不适用该原则。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具体有不可抗力,意外
情势变更原则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理论依据发展而来的一项原则,该原则对解决合同履行中因情势变更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具有不可为其它制度所代替的独特作用。本文通过对情势变更原则理论基础、适用条件及法律效力进行论述,对我国引入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引入情势变更原则提出建议、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
事件和其他事件三种。其中不可抗力是引起情势变更的主要事由,意外事件和其他事件也有可能引起情势变更的效果。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在社会事件中实难辨别,它们都是非因合同当事人自身的行为引起的。那么比较它们之间的区别,从中找出什么情况属于情势变更并可以使用此原则是更深一 …… 此处隐藏:1784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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