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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分析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7
导读: 案例分析一 案例一: 2005年1月11日,王某向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赵某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额10万元,保单签发后,王某因“工资未发,钱不凑手”,与赵某书面约定“明天上午由赵带保险公司财务发票到王处收取保险费。”1月12日上午,赵未依约与王联系,王遂

案例分析一

案例一:

2005年1月11日,王某向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赵某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额10万元,保单签发后,王某因“工资未发,钱不凑手”,与赵某书面约定“明天上午由赵带保险公司财务发票到王处收取保险费。”1月12日上午,赵未依约与王联系,王遂打电话至保险公司,该公司值班人员称,公司正在召开年度总结大会,没有时间跑跑业务,请王再等一天。1月12日夜,王的居住区发生火灾,王的财产在火灾中损失达6万余元。王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赵虽为该公司的代理人,但其推销保单后,未按定核保,也未按时将保单交回公司,因此对王是否投保无法认定,且即使认定王为公司保户,也因其未按保单要求在“填写保单时交纳保险费”,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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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某保险公司决定搬迁其代理销售处,但由于疏忽未及时摘掉代理销售处的招牌。连续几天,有人在原销售处前设摊卖保险。由于该销售处在该地小有名气,不断有人来咨询投保。当有人咨询时,设摊的人解释说,他们是留守的,目的是怕不知搬迁的客户跑空。由于设摊的人手里有该保险公司的险种宣传单、投保文书、暂付款收据等文件(后被确认为有效文件),有十余人购买了保险。事后,有客户到保险公司问询,才知发生了欺诈案件。这些客房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认订立的保险合同有效?

案例三:

王某,25岁,未婚,某印刷厂工人,早年父母离异,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后王父再婚,而王某生母尚在。2000年7月,王某所在单位为每一位员工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王某在保单受益人栏填写的是其父亲。2001年6月2日,王某在家中阳台修理雨篷时不慎失足坠楼死亡。祸不单行,王某家人还没来得及将此消息通知在外地出差的父亲,王父却在外地遇车祸不幸身亡,其死亡时间仅比王某迟半天。据悉,王父生前因见其前妻即王某生母张某生活拮据,念在往日情分,故于2000年12月与张某订立书面协议,将受益权转让给张某,这一情况王某并不知情。事故发生后,张某与王某的继母李某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要求给付保险金。

案例四:

2001年5月,王某参加了单位为职工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投保当时,王某尚为单身并与其母亲一起生活。2001年年底,王某结婚并组织了自己的家庭。2002年4月王某在工作时间发生工伤事故死亡,婆媳二人分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过调查,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的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当给付保险金,但是,被保险人的保单中¡°身故受益人¡±一栏只写有¡°法定¡±两字。

王母认为:自己是王某投保时惟一的法定继承人,所以被保险人对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必然是指王母自己,保险公司应当向她给付赔款。

王妻认为:¡°法定¡±是指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来办理,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时,保险公司应当向其合法继承人给付保险金,所以,自己也应当得到一半的保险金。

案例五:

王某为某小学学生,2001年6月参加了学校集体投保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

1万元,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王某的父母已于1999年离异,王某一直与母亲一起生活。2001年10月20日王某与母亲乘车途中发生车祸,母子二人双双身亡。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1万元。几乎同时,被保险人王某的外公与其生父各自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该笔保险金,遂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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