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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6
导读: 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妇社发 2011 29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 等级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加强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充分发挥妇幼保健机构的整体功能,保

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妇社发 2011 29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 等级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加强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充分发挥妇幼保健机构的整体功能,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省卫生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

2、黑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人员守则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卫生 妇幼 机构评审 办法 通知 抄送:卫生部妇社司,黑龙江省妇幼保健院

黑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管理,强化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优化妇幼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妇幼保健机构的整体功能,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母婴保健法》、《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设立的妇幼保健机构。

第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由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组)依照本办法和《黑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实施细则》,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执业活动、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医德医风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复查。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评审周期妇幼卫生工作重点和卫生政策导向等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评审指标和指标权重。

第二章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的等级

第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按其行政区划、规模、功能和任务划分为一、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

省、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可创建三级妇幼保健院;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可创建一、二级妇幼保健院。

第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结果实行三级六等制,即三级甲等妇幼保健机构、三级乙等妇幼保健机构、二级甲等妇幼保健机构、二级乙等妇幼保健机构、一级甲等妇幼保健机构、一级乙等妇幼保健机构。

第八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最终得分在900分以上(含900分)为甲等次,评审最终得分在800-899分之间为乙等次。

以下情况为不合格妇幼保健机构:

(一)评审最终得分为800分以下(不含800分);

(二)申请参加评审,三次评审不合格;

(三)评审周期内,未申请参加评审。

第三章 评审的权限

第九条 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包含省森工、农垦系统)由省卫生厅组织与领导,同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条 一级甲等、一级乙等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由市(行署)卫生局组织与领导,同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省森工、农垦系统一级甲等、一级乙等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由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组织与领导,省森工、农垦总局系统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组具体实施。

第四章 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组)

第十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组)分为省和市(地)两级,分别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和领导。

第十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组)应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若干名,由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

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组)下设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委员会成员要求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行政管理水平,并能亲自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由20-25人组成,市地(包括森工、农垦系统)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组由10-15人组成。请各地(部门)将组成人员名单报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备案。

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组)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照本办法,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实施规定范围内的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任务,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组和省森工、农垦总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组应接受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十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办公室设在省妇幼保健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周期为三年。周期性评审以《黑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实施细则》为依据,实施对妇幼保健机构申报材料的审核和现场的考评。《黑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实施细则》包括《黑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否决标准》和《黑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标准》。

第十八条 《黑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否决标准》为定性标准,包括依法执业、信息管理、重大事件和宏观控制指标、病案管理和材料真实性等内容,其中一项不合格,不能参加当年评审。

第十九条 《黑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标准》为定量标

准,采取1000分评分制,主要包括:机构管理、保健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医疗安全、医疗保健服务、和工作绩效六个方面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妇幼保健机构,对照《黑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实施细则》开展自查自评,达到《黑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相应级别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的,可申请创建等级妇幼保健机构。

第二十一条 申报等级评审的妇幼保健机构,应在每年四月底前,填写《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申请书》一式8份,并附自查打分情况表,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凡存在否决指标所涉及的相关事项的,通知申请单位限期整改,不予通过;无否决指标并同意申报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通过审查的申请单位将申请书一式6份提交相应级别的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否决指标进行现场审查。资料完整并无否决指标的,申请予以受理;如申报资料不全或有否决事项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办公室将受理的妇幼保健机构申报材料和受理理由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办公室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现场评审工作安排,并向申请单位发放《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通知书》,组织现场评审。

第二十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办公室负责组建妇幼保健机构等级专家评审团,评审团设团长一名,主持现场评审全过程。评审团下设综合、保 …… 此处隐藏:286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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