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管理办法
目 录
一、《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P2-5
2011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P6-9
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本溪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P10-13
2002年10月10日起施行
四、《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
P14-15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五、《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 P16-21
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六、《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
P22-25
2009年5月22日
七、《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P26-27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为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现
将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民防局联合制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
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防空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涉及国防、人民
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另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净高度大于2.2米(含
2.2米,地下停车库净高度可适当放宽) 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
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起止深度
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为准。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
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以及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包括地
下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库)、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民防设施、地铁场站等。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和管理。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和产权登记管
理。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
用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
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四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地下空间开发
利用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关于地下
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
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
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具体规定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下空间资源评估与需求预测;
(二)地下空间发展战略与发展目标;
(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层次和内容;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模和布局;
(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要求;
(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步骤;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条 开发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规定,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 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
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用以下方式取得:
(一)用于国防、人民防空专用设施、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
(二)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属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应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
(三)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及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已经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
(四)不适宜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仅限于地下停车位、公共通道,可采用租赁方式确定。
第七条 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使用权一并办理供地手续。
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手续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以划拨、协议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的有关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与房产主管部门制定每宗招标、拍卖、挂牌地下空间的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国土资源与房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以租赁国有土地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已约定可租赁地下空间进行开发的,经向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地下空间租赁合同。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的,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的
有关规定,依法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的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地下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依法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向民防、消防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防空、消防报建审核;并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道路、桥梁、轨道交通设施等市政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功能组合、公共通道及出入口位置和建设单位之间的连通义务等。
第九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土地权利记载时应注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编号在片区宗地的地号后加注“(B)”作为标识。凡属在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范围内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
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共同登记;单建式 …… 此处隐藏:1202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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