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新规定
第二节 申请条件(老)
第二节 申请条件(新)
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 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 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 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 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 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 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 以上,50周岁以下; 下; 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 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 下;
第二节 申请条件(老)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 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 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 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 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 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 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 车驾驶证;
第二节 申请条件(新)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 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 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 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 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 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 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 车驾驶证;
第十二条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 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 晕症、癔病、震颤麻痹、 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 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 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第十二条 无变化
第十二条(老) (二)吸食、注射毒品、 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 成瘾尚未戒除的;
第十二条(新)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 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 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 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 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第十二条(老)
第十二条(新)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构成犯罪的; 未满二年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 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 成犯罪的; 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 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 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 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 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第十二条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 销未满三年的;
第十二条 没变化
第十五条 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 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老)
第十五条 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 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新)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 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 主要责任的; 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 的; 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 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 (四)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 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 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 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 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 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第二十四条(老) 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 目一”)、场地驾驶技能 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 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 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 目三”)。考试顺序按照 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 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 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 目的考试。
第三十一条(新)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 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 受理,并按照预约日期安 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 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 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 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 的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 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 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第二十五条(老) 小型车:十选四 大型车:十选六 科目二:桩考、坡道定点 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 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 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 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 加减挡、起伏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新) 小型车:五必考 大型车:十六必考 科目二小型车:倒车入库、 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 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 转弯; 大型车增加:模拟高速公 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 道、雨(雾)天、湿滑路、 紧急情况处
第二十六条(老)
第二十六条(新)
科目三考试基本项目包括: 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 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 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 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 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 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 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 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 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 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 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 掉头、夜间行驶。 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 车、掉头、夜间行驶;
第二十六条新规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 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 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 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 少于3公里。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 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并抽 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 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第二十七条新规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 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 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 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第三十一条新增内容
车辆管理所应当提供互联网、电话等方式由申请人自助 预约考试,并在车辆管理所和互联网公开考试预约计划、 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老) 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 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 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 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 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 考试。
第三十二条(新) 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 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 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 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 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 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 的科目成绩作废。
第二十七条(老) (四)报考大型客车、牵 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 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 考证明满六十日后预约考 试。
第三十四条(新) (三)报考大型客车、牵 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 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 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三十一条(老)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 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 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 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 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 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 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 成绩有效。
第三十七条(新)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 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 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 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 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 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 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 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 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 有效。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 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 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 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 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 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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