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1.制定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基本要求
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1-5.修订
1-6.施行时间
第二章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2-2.警务受领
2-3.警务准备
2-4.警务实施
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
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
2-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三章 执行死刑(略)
第四章 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4-1. 职责
4-2. 警务受领
4-3. 警务准备
4-4. 警务实施
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
4-6. 一般情况处置
第五章 配合执行警务保障
5-1. 职责
5-2. 警务受领
5-3. 警务准备
5-4. 警务实施
5-5. 一般情况处置
第六章 安全检查
6-1. 职责
6-2. 警力配备
6-3. 设施与装备配备
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
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
6-6. 警务实施
6-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七章 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 执行强制措施
8-1. 拘传
8-2. 训诫
8-3. 强行带离
8-4. 罚款
8-5. 拘留
第九章 突发事件处置
9-1. 职责
9-2. 基本原则
9-3. 组织领导
9-4. 警务准备
9-5. 警务实施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3.基本要求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做到:
(1)执法主体合格
(2)执法程序合法
(3)执法行为规范
(4)执法纪律严明
(5)执法作风端正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严禁下列行为:
(1)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2)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3)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批评;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求相应法律责任。
1-5.修订
本细则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1-6.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司法警察依法实施维护审判秩序,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等,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2-2.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提押票、用警申请、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案件有关资料送交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并说明该案件的基本情况。
用警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用警部门、用警时间、用警地点、承办法官及联系人、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案由、数量)、在押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旁听人员情况及其他与审判安全有关的信息。
2. 审核。认真审核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提押票、用警申请及案件有关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对于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的,应当要求用警申请部门及时予以补正。
2-3.警务准备
1.熟悉案情。了解庭审时间、庭审地点、基本案情、社会影响,掌握被告人数量、在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2.制定方案。根据庭审时间、地点、规模、案情、被告人基本情况、场地条件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配备、车辆配备、装备配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内容。
(1)组织指挥。总指挥通常由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现场指挥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和现场指挥负责警务保障的组织与协调,确定司法警察任务分工及协作计划,指挥紧急情况的处置。
(2)警力配备。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和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
押解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押解警力,指定押解工作负责人。一名被告人应当有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经常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
看管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羁押场所的具体情况、被告人危险程度和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看管警力,指定看管工作负责人。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当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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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看管。
值庭分队(组)。根据庭审活动时间、地点、规模、类型、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指定值庭工作负责人。
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选派一定数量的机动警力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指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负责人。
(3)车辆配备。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押解指挥车、囚车,并确保重大案件被告人押解一人一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执行任务前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完好。使用两辆以上囚车执行押解任务时,应当编号、编队,定人、定车、定位。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囚车驾驶员。
(4)装备配备。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脚镣、对讲机、手持金属探测器等警用装备。必要时应当配备武器。
(5)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押解、看管、值庭过程中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和处置方法。
3.调警。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动使用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调派其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协同完成特定警务保障任务。
(1)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以《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命令》(简称《调警令》)的形式逐级下达。非紧急情况不得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调动使用司法警察。《调警令》应写明工作任务、用警人数、着装要 …… 此处隐藏:1719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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