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政策
天津滨海新区金融与人才优惠政策
一、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节选)
(一)对新迁入天津市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补助200万元。
(二)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三)对金融企业在天津市规划的金融区或金融后台营运基地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四)在2010年底前,金融企业向天津市中小企业、个人和农户发放贷款和扩大集合信托规模,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资助15万元。
(五)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六)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天津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对新设立金融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天津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节选)
第五条总部或地区总部引进外省市和出国留学人员及外方高级管理人才,需解决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的,可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予解决本人、配偶
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其子女入园、入学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六条总部或地区总部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税前扣除并免征个人所得税。总部或地区总部职工按照不超过其工资总额15%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于境外、国外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第八条对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置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返还营业税;自盈利年度起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第十条在2010年底前,金融企业向本市中小企业、个人和农户发放贷款和扩大集合信托规模,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资助15万元。
第十一条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奖励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三、天津滨海新区招商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第七条 金融业资助额度
(一)对新迁入滨海新区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补助200万。
(二)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本)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一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三)对金融企业在滨海新区规划的金融区域或金融后台营运基地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
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节选)
第四章金融服务业
第十三条【初期运营补助】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地在开发区且具有法人资格)给予一次性初期运营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下,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下的,补助200万元。对于各银行在开发区新设立的一级分行给予100万元的初期运营扶持。对于外资银行在开发区设立的具有30个员工以上、营业面积600平米以上的支行,给予50万元的初期运营扶持。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办公用房扶持】鼓励国家级和市级金融管理机构或其主要业务部门迁入开发区办公,开发区五年内给予最高50元/平米 月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为200平米。
五、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第五条市人才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
(一)资助培养高级人才。
1.支持我市主导产业、重点技术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学科发展所需各类高级人才的培养。
2.根据《意见》精神,对我市选拔出的“13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在培养期内,每人可获得5—10万元的资助经费。其中,市人才发展基金出资50%,其余部分由获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匹配。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培养对象加同内外学术、技术交流,到国内外参加研修及出版学术著作等。对博士后流动站计划外自费招收的博士后,其日常经费,由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50%。
3.按规定程序,由市统一组织委派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出国培训费用,由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一定数额的资助。
(二)引进海内外高级人才
1.引进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负责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我市重点技术领域和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急需的科学技术带头人等科学家、技术专家,由用人单位提供不
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并提供1万元安家费。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50%,资助资金的上限为30万元。
2.支持引进学有所成的博士后,对在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及国内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期满出站的博士后,凡留津或来津工作的,一次性给予安家费和租房补贴5万元,其中,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2万元。
(三)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
1.对获天津市科教兴市杰出人才奖的人员,根据其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做的贡献,奖励额度为5—50万元,由市人才发展基金和获奖人员所在单位分别提供50%的奖励资金并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天津市科教兴 …… 此处隐藏:159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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