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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水资源论证制度的思考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5
导读: 探索与交流 完善水资源论证制度的思考 陈红卫 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以下简称《办法》),确立了我国的水资源论证制度。2002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修订通过

探索与交流

完善水资源论证制度的思考

陈红卫

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以下简称《办法》),确立了我国的水资源论证制度。2002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和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进一步确立了水资源论证制度的法律地位。

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近8年来,初步建立了水资源论证制度和技术框架体系,逐步提高了水资源论证队伍的能力和水平,有力地促进了水资源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保的优化配置、

障了建设项目的合理取水、科学用水、有效节水和达标排水,减少了公众利益、取水户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之间的署意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清基清表、沟塘处理等重要隐蔽工程处理,要求监理工程师24小时旁站,严格过程控制。大堤堤身填筑碾压严格实行“上方令”制度,施工单位报验后,监理工程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抽检,达到控制指标签发“上方令”,达不到控制指标坚决打回,直到完全合格才能允许上方。

为切实加强工程的质量管理,项目法人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条例和行业规范,专门制定了《淮河入海水道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并建立施工质量巡查制度,职

水事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保证了取水许可的科学审批,得到了社会各行各业的广泛认同,全面提升了水资源管理工作的社会地位,已成为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存在问题。笔者结合多年来水资源论证、评审和管理工作实践,思考了完善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对策建议,仅供参考。

一、提升水资源论证的法律效力《办法》是水利部和原国家计委制定发布的部门规章,只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系统具有法律拘束力,法律效力不能延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容易被其忽视水资源论证制度的重要性。

《办法》应与《水法》、《中华人民共(以下简称《行政处和国行政处罚法》

罚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能部门随时、随机抽检,对各标段的施工质量进行现场检查,质量监督部门定期检查,发现违规施工或经过抽检质量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作返工处理,同时向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时发出《质量巡查情况简报》。

五、结语

淮河入海水道近期工程河道堤防单项工程共划分为92个单位工程,其中60个河道堤防土方工程为主要单位工程,经水利部淮委质监分站会同江苏省质量中心站,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

等相关的上位法内容相符。然管理条例》

而《办法》的适用范围未将《水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跨流域调水、规划等内容纳入水资源论证范围;《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实际是行政机关对已颁布行政许可的撤销,超过了《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部门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种类的权限,构成了对上位法的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施行,替代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简化了行政许可程序,取消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规定,而《办法》关于取水许可预申请的规定与现行有效的国务院令第460号存在不一致之处。

《办法》与《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立法主体和法律效力位阶相同,但对“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sl176-1996)、《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苏水科〔2002〕1号)等规程、规范,对淮河入海水道近期工程河道堤防单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了评定,河道堤防60个主要单位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等级,优良率为百分之百。2003年7月和2007年7月两次投入淮河流域泄洪运用,安全行洪58天,泄洪78亿立方米,为夺取淮河流域抗洪斗争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堤防工程施工质量顺利通过了实践检验■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

223200)

(专栏编辑:周权)

探索与交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同一管理事项的规定略有差别,前者明确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书的情形由省、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后者却明确由水利部规定,致使《办法》不适宜的规定已丧失法律效力。

尽管在上位法与下位法存在矛盾冲突的场合或立法主体相同且法律效力位阶相同的立法之间出现不协调,上位法的规定优先适用或旧法不适宜的规定被新法所取代,但是仍应尽快《办法》,避免立法冲突给各级水修订

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带来适用法律的错误,消除《办法》现存的各种问题,择机提升《办法》的立法位阶,制定《水资源论证管理条例》或《水资源论证法》,充分发挥其法律效力,扩大和深入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二、扩大水资源论证的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明确了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适用范围,与取水许可范围一致。

但是,《水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和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国民经学论证”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办法》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因此,按照《水法》规定和有利于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和《办法》,保护的实际要求,应尽快修订在现有水资源论证工作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参照环境影响评价,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一是跨流域调水,二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三是取用自来水、水库中的水和雨水、中水等非常规水源,提高水资源利

用效率和效益。

三、健全水资源论证的技术规范2002年3月24日,《办法》颁布《建设项目的同时,以附件形式提出了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2005年5月12日,水利部颁布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从论证等级、范围、内容、深度和分析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促进了水资源论证行为的规范和论证报告书编制质量的提高。

但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均为水资源论证的基本要求,其报告书编写提纲大致相似,具有普遍性,未体现不同行业的特殊性,致使报告书编制资质单位与技术评审专家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为增强各种规划和不同行业水资源论证的可操作性,保障论证的针对性和论证深度,提高报告书编制质量,应尽快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钢铁、纺织、化工、造纸、规划和电力、

冶金、皮革等行业的水资源论证导则,进一步完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技术标准体系;增加水质论证、水资源保护论证和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编制等具体规定,进一步提高水资源论证技术的规范性和完备性。

四、统一水资源论证的收费标准水资源论证是取水许可审批的技术依据,一般受业主单位委托、由资质单位组织开展,资 …… 此处隐藏:422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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