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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得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5
导读: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的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 二、适用范围:公司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有关的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安全礼让。凡是在公司区域内行驶的一切车辆,都要服从安全部门与门卫人员的检查。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的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

二、适用范围:公司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有关的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安全礼让。凡是在公司区域内行驶的一切车辆,都要服从安全部门与门卫人员的检查。

三、职责:

总经办是厂内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部门;

市场部是原材物料、备品备件等车辆管理的部门;

设备部是外来施工车辆的主管部门。

安全部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四、安全管理要求:

4.1 厂门、厂区和厂区的交通道路、弯道、单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并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交通信号标志。

4.2 因生产、运输或施工而影响交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明显标志如夜间设红色信号灯,安全警告牌,临时交通指挥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

4.3 厂区交通道路沿线的车辆、部门严禁向厂区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4.4 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的作业。确因生产与其它运输时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并经安全部

门批准。

4.5 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门定期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

4.6 厂内行驶的特种车辆(叉车、铲车等)车况要保持良好,每年组织年检,合格后方准驾驶。

4.7 要建立车辆的保养修理制度,定期检修,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使用。

4.8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车辆押运员必须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押运证后方可上岗。

4.9 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

4.10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佩戴阻火器,并限速5公里/小时。

4.11 各种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减速,接受门卫检查。

4.12 车辆行驶公司厂区内和进出厂门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停车靠边,不得阻碍交通,服从厂区管理人员和门卫人员的指挥。

4.13 车辆倒车必须减速并有人监视、指挥或鸣号警告,并注意周围地形及物品等情况。

4.14 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若要停放在生产区内,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但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4.15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除驾驶室和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不准载人。

4.16 叉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若发现载人,对驾驶员以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4.17 厂内行人靠路边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准突然横穿道路。行人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严禁在重物下穿行。

4.18 严禁行人对行驶车辆强行拦车、爬车。不准在停车的车厢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4.19 公司厂区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受伤人员及时抢救,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承包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外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与控制,确保承包商的施工等作业安全,制订本管理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外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3.引用法规、标准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规定》(省政府260号令)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职责

4.1设备部负责公司内外施工单位管理协调工作,主管设备安装、设备

制作、设备检测、更换、竞标投标等。负责公司内土建工程外施工单位的管理。

4.3安全部负责进入公司内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4.4化工厂(车间)负责对承包商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5.对承包商管理

5.1承包商资格预审

对进入公司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一定资质,其资质与所承包工程安装要求相匹配。负责施工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承包商有关资质证书、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往业绩表现、经营范围和能力、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持证、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商不允许进入公司内承包施工项目。

5.2选择

公司在发布招标通知书前,应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对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和保证措施,在编制投标书时,将有关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写在投标书内,作为选择承包商审查的重要依据。选择信誉高、承担风险能力强、安全管理规范的施工单位。

5.3开工前的准备

5.3.1签订安全协议

通过投标竞标后,中标承包商应根据承包项目编制项目安全生产计划,外来施工单位及其人员到公司施工和工作,在签定工程项目协议的同时,必须与安全督察科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按照协议的要求,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5.3.2安全教育

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入厂和进入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内容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培训规定》,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公司临时入厂证

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公司进行施工作业。

5.4作业过程中的监督

5.4.1制定安全措施

每一项施工项目,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经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所在单位也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4.2严格持证上岗制度

外来施工单位的电工、焊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要做到持证上岗。所使用的各种工器具,要齐全完好,安全可靠。

5.4.3落实安全措施

外来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施工现场要设置旋转围栏、防护网、安全标志等。

5.4.4确定安全负责人

施工单位必须专人负责施工安全,安全责任人应及时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沟通、报告施工现场安全情况。

5.4.5严格票证办理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行业施工安全要求,按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未经许可不准乱动公司的任何设备、管道、开关、阀门,乱接水、电、汽等管线。

5.4.5加强监督管理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具体协调与施工安全有关的事项。安全部门协助工程项目部门共同做好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及时下达整改指令,提出措施。

5.5表现评价

施工项目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安全、技术、设备、施工项目所在车间等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生产表现作出书面评价,并将承包商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汇入承包商档案,作为以后续用依据。

5.6续用的方法、标准和内容要求

根据预审、选择评价等环节和施工过程评价结果,作为承包商是否续用的依据,不断提升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水平。

5.7档案

将确定合格的承包商进行造册,形成承包商名录。建立承包商档案,包括承包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最近3年的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特殊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6、附录

外来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外来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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