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 行)(2)
第三节 费用征收
第三十五条 申报核定缴费环节按月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征清册》传送给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税机关,作为其征收依据。
第五十六条 对办理离退休(职)的,帐户管理环节计算其个人帐户金额,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等送待遇审核环节,复核无误的,封存其个人帐户。
第五十七条 对参保缴费人员在职死亡、出国定居、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情况,帐户管理环节根据申报核定缴费环节传送的有关信息,核定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额,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将其传递给财务管理环节复核无误后,注销其个人帐户。
第五十八条 帐户管理环节每月应对中断或终止缴费情形进行统计、清理,并建立标识。
第六节 对 帐
第五十九条 帐户管理环节每年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也可通过公示、公告等形式提供记帐信息。
第六十条 参保单位和个人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核对后无异议的,帐户管理环节要求其签字确认。
第六十一条 参保单位或个人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或对公示、公告等形式提供的个人帐户记帐信息有异议的,应提出个人帐户调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六十二条 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参保单位或缴费个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与个人帐户记载情况进行核对,对确需进行调整的,应与申报核定缴费环节复核,并按程序报批后予以修改,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将复核结果通知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待遇审核
待遇审核环节包括离退休(职)待遇审核、待遇调整审核、一次性待遇审核、死亡人员待遇审核等内容。
第一节离退休(职)待遇审核
第六十三条待遇审核环节对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审核:
(一)符合正常离退休(职)条件的人员;
(二)符合特殊工种及政策性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
(三)符合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
(四)享受工伤津贴达到正常退休条件的人员;
(五)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第六十四条为以上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审核手续时,待遇审核环节受理申请人填写的《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并要求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件;
(二)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资料;
(三)参保人员人事档案;
(四)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将其具备的提前退休条件进行公示,并提供有本人及单位签章的公示材料及结论;
(五)申请特殊工种和政策性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历年从事特殊工种的有关原始记录和有关政策依据;
(六)享受工伤津贴达到正常退休条件的人员,还需提供《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审核表》;
(七)申请因病或非因工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州(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
(八)第六十三条第五款人员还需提供原已审批的离退休(职)证明材料;
(九)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六十五条待遇审核环节对申报人的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时间与档案记载是否一致;
(二)个人帐户记载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及帐户储存额等信息记录是否准确;
(三)申请提前退休人员的公示材料与本人、单位及群众意见是否一致,公示结论是否真实准确;
(四)申报人员从事的特殊工种是否符合规定享受范围,累计特殊工种年限是否达到提前退休规定的要求,并且与个人档案记录是否一致;
(五)对享受工伤津贴达到正常退休条件的人员,根据提供的《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审核表》审核其享受工伤津贴的有效性,以及达到正常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六)对申报办理因病或非因工提前退休的,需根据州(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审核结论的时效性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七)对申请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前退休的,需审核其单位、工种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性提前退休的范围和条件;
(八)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六条待遇审核环节通过所在参保单位或所在社区将申请人的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对有举报的应及时核查处理。
第六十七条审核通过后,待遇审核环节计算申报人的基本养老金数额,在《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及时记录离退休(职)人员信息,通知申报核定缴费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
第六十八条 将已纳入管理的离退休(职)人员的档案资料待遇享受情况整理登记,建立完善的离退休(职)人员基础资料待遇信息库。
第六十九条根据各业务管理环节提供的信息资料,及时调整和充实被管理离退休(职)对象的各项基础数据信息,确保数据记录的时效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七十条 离退休(职)人员对基本养老金待遇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下同)或个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
第二节 待遇调整审核
第七十一条 当国家或省规定对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待遇审核环节应依据国家或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照离退休(职)人员个人基础资料信息,审核符合享受的条件及档次,并进行相应的待遇调整。
第七十二条 对符合规定已调整待遇的离退休(职)人员,应及时对待遇调整人员的信息资料做记录和充实,并建立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台帐,送待遇支付环节发放。
第七十三条 离退休(职)人员对基本养老金调整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
第三节 一次性待遇审核
第七十四条 待遇审核环节受理申领人提出申领一次性待遇申请时,要求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身份证件;
(二)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资料;
(三)缴费年限不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提供参保人员人事档案;
(四)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七十五条 审核通过后,帐户管理环节反馈其有关信息,待遇审核环节审核计算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待遇金额数,填写退休人员的《云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核表》(表5-1)中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计算一次性基本养老金部分,并及时记录退休人员信息,通知申报核定缴费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
第七十六条 申领人对一次性待遇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
第四节 离退休(职)死亡待遇审核
第七十七条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待遇的,审核环节要求其填写《云南 …… 此处隐藏:341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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