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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国际经济法练习案例期末资料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3
导读: 国际经济法练习案例 1、不可撤销要约。 案情简介 2003年7月3日,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传真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5日用传真就该木材向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报价。7月20日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表示: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加拿大HK有限

国际经济法练习案例

1、不可撤销要约。 案情简介

2003年7月3日,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传真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某种木材5000立方米,请报价。这是为了参加一项工程投标,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于7月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开标日期为7月31日。

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5日用传真就该木材向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报价。7月20日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因木材市场价格上涨,发传真通知撤销他7月5日的报价。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销报价。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报价发生争执。7月31日招标人开标,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随立即传真通知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表示: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7月5日的报价。

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坚持该报价已于7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 问: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本案参考结论 合同已经成立。 2、要约与承诺 案情简介

韩国朴氏公司出售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木材。韩国朴氏公司11月25日发传真:木材,可供1200立方米,CIF某港USD850/立方米,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实盘有效期至12月5日。请回复。

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1日回传真:你方11月25日传真木材1200立方米,请延长实盘有效期10天。并请降低价格,增加数量,请回复。

韩国朴氏公司12月3日发传真:你方12月1日回传真收悉,木材数量增至1500立方米,有效期延长至12月15日,请回复。

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5日回传真:12月3日发传真收悉,请空运样品,并请再次增加数量及降低价格。

韩国朴氏公司12月7日发传真:你方12月5日传真收悉,木材样品已空运,数量可达1500立方米,最优惠价为USD800立方米。请回传真。 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13日回传真:木材样品未收到,请将此1500立方米,USD800/立方米的实盘再次延长。在收到样品后2天内回复。

韩国朴氏公司12月14日发传真:你方12月13日传真木材1500立方米,同意延至12月20日。

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19日回传真:样品收到。你方12月14日传真我方接受1500立方米,CIF某港USD800/立方米,不可能撤销即期信用延支付,立即装船。要求提供产地证书,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包装。

韩国朴氏公司12月25日发传真:你方12月19日传真悉。木材已售出。顺致良好的问

候。

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27日回传真:知你方木材已售出,我方不能接受。你方12月14日回传真已将实盘延长至12月20日,我方于12月19日发传真承诺。我方坚持双方已达成合同。假如你方欲调高价格,我方可再次与我方的客户商量,但不能保证有结果。韩国朴氏公司12月29日发传真:你方12月27日回传真不能接受,你我之间并未订立合同。考虑到过去良好的合作关系,我方可努力争取新的货源,但非我方的义务。

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31日回传真:鉴于你方不愿履行合同,我方将在法院起诉,按目前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与USD800/立方米的差价向你索赔。 问:是否合同成立。 本案参考结论

双方已经达成买卖合同。 3、

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4日顺达有限责任公司应瑞典CELL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报价棉花500吨,每吨斯德哥尔摩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400元,即期装运实盘。要约有效期至11月24日。

CELL有限责任公司接收到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报盘后,请求顺达有限责任公司:1、降低价格。2、延长要约有效期。

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曾将价格每吨减至人民币3200元,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1月30日。 CELL有限责任公司接收到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来电后,又请求顺达有限责任公司:1、增加数量。2、再次延长要约有效期。

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曾将数量增至800吨,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2月10日。 瑞典于12月6日来电接受该盘。

顺达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CELL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电报时,发现国际市场因受灾影响棉花产量,市场价格暴涨。顺达有限责任公司不愿意成交,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将货物售出,不能提供货物。 CELL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是有效的,坚持要求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提出: 1、执行合同。

2、或者赔偿CELL有限责任公司差价损失50万元人民币。否则将起诉与法院。 试问:

1、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CELL有限责任公司有无正当理由提起诉讼? 本案参考结论

1、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2、CELL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

案情简介

2006年1月25日,荷兰阿斯楚德公司向韩国朴氏公司发出出售打印机要约:J&G打印机1500台,每台FOB阿姆斯特丹4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2月30日。2006年1月28日,荷兰阿斯楚德公司收到了比利时莱佛公司购买同种型号打印机的要约,每台价格为450美圆,数量1400台。

荷兰阿斯楚德公司于2月15日向韩国朴氏公司发出撤销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比利时莱佛公司签约。

2月22日,荷兰阿斯楚德公司收到了韩国朴氏公司的承诺,同意荷兰阿斯楚德公司的要约条件,并向荷兰阿斯楚德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荷兰阿斯楚德公司履行合同。

荷兰阿斯楚德公司对韩国朴氏公司末履约。韩国朴氏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荷兰阿斯楚德公司赔偿损失。荷兰阿斯楚德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2006年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韩国朴氏公司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试问:

(1)荷兰阿斯楚德公司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荷兰阿斯楚德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

(2)荷兰阿斯楚德公司与韩国朴氏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本案参考结论

(1)荷兰阿斯楚德公司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故荷兰阿斯楚德公司的辩称不成立。

(2)荷兰阿斯楚德公司与韩国朴氏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5、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16日,韩国朴氏公司与越南阮氏公司签订了购买10000立方米某种木材的买卖合同,价格是每立方米200美圆,于2004年4月30日前交货。

合同签订后,越南阮氏公司立即联系货源,由于当时某种木材市场需求量很大,供货成问题,越南阮氏公司向韩国朴氏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韩国朴氏公司拒绝。 2004年国际市场某种木材价格上涨,越南阮氏公司要求韩国朴氏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4月30日前,越南阮氏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到6月份,国际市场某种木材价格已涨到每立方米350美圆。韩国朴氏公司于6月2日购入10000立方米某种木材。 8月15日,韩国朴氏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越南阮氏公司赔偿韩国朴氏公司于6月2日购入10000立方米某种木材的价格与合同价格的货款之差额。\ 试问:

韩国朴氏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是越南阮氏公司,还是韩国朴氏公司应该对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 本案参考结论

韩国朴氏公司的请求不合法,应由韩国朴氏公司自行承担产生的额外损失。 6、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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