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事登记改革专题学习纲要
四川省商事登记改革专题学习纲要
一、基本概述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背景和原因。内因主要是经济转轨的驱动、民生焦点的涌动、改革实践的带动、依法治国的推动(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惩治腐败机制建立的要求、依法行政观念转变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深化改革的要求、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要求、深化机构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小微企业放量式发展的要求),外因主要是适应当前商事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要求。
现行的企业登记制度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管制色彩,政府行政干预过多,准入门槛高,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加大了企业和社会的交易成本,不利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发挥,既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和市场机制的通行规则。为了构建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必须改革现行的企业登记制度。
(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目的,一是从商事主体角度。通过改革降低准入门槛,给予商事主体更大自主发展空间,办事更加简洁、方便,激发发展新活力;二是从政府角度。通过商事登记改革的带动和辐射效应,以及“倒逼”作用,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监管服务效能;三是从社会角度。通过改革,赋予商事主体更多的信任,强化其自我约束意识,引导其依法登记、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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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意义十分重大,一是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和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功能作用,实现法律责任社会化和社会经济的有效协调运转。三是创新监管方式,实现政府部门责、权、利的协调统一和商事登记监管总体效能的全面提升。四是尊重商事主体意思高度自治和自我管理,实现公平、规范、自律的市场经济秩序。通过改革努力构建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促进我国经济加速发展。 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亟需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这一迫切要求。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一项创新性的改革,主要体现在行政理念的转变、行政程序的转变、行政责任的转变、信用体系的转变等四个方面。 二、改革原则
(一)指导思想。强力推进市场经济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二)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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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一是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二是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三是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文件精神,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主要是 “宽进严管、先证后照”,实行企业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项目许可相分离的登记制度。属于一般经营项目的,由工商部门直接登记商事主体。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凭审批许可部门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主要是改革市场主体的准入机制、退出机制、信用机制、监管机制。具体内容可归纳总结为以下十点:
(一)改革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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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类型(金融、保险、期货、直销、劳务)除外。 (二)改革市场主体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实行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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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该制度的创立,主要是将过去登记机关要求进行检查,改为商事主体有存续意愿才提交年度报告,即从登记机关角度,将“我要”改为“你要”,从商事主体角度,将“被监督”改为“我自愿”。
(三)改革企业住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制度,实行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一是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要求。市场主体可以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任一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无上述使用证明或开发区(园)内土地已征用,房屋正在建造的,可由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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