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关于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办法
南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
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63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的通知》(洪府发[20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我县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我县的房屋征收工作。
县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县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为县房屋征收办事机构即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县信访、公安、财政、国土、发改委、工商、税务、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依法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可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危旧
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具体包括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国土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以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初步方案、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证明、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县国土、工商、城建、城管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及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手续;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延长暂停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征收房屋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征收目的、范围、实施时间、实施部门以及被征收房屋的总体情况;
(二)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四)征收补偿费用来源及专户存储情况;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材料,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根据房屋产权档案进行登记。
调查的范围、期限等由县人民政府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并分区域采样评估,综合修正后取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相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和修正系数的数据,同时测算征收成本。
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十二条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县国土、城建、城管等部门及有关乡镇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批准期限内的剩余年限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拟定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县发改委、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县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被征收范围内的公众意见,同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旧城区改建项目须取得80%以上居民同意方可启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时,如被征收人超过20%以上认为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由被征收人和所在地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同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县维稳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民政、人保、信访等部门及乡镇(社区)参加论证,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向县政府及县委政法委上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单个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达到50户或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按项目专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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