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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01
导读: 3、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1)进口商无理拒付合格单据,或因破产给银行带来风险。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付款保证,即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 6 责任。当进口商破产、无力偿付或因市场

3、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1)进口商无理拒付合格单据,或因破产给银行带来风险。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付款保证,即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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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当进口商破产、无力偿付或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的情况发生时,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2)信用证打包贷款给银行带来风险。近年来“打包贷款”盛行,给进出口商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如果进、出口商串通起来,合谋欺骗银行,则这种融资方式也会给银行带来许多麻烦。举个案例,某外商向其在国内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购货,开出一张约5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此中外合资企业凭信用证向议付银行申请打包贷款,用以购买原料以投产。在信用证到期时供货方却仍未出货。原来外商并不要货,只是由于该企业资金紧张,贷款无门,假借信用证内外勾结来获取贷款,周转流动资金。像这类进、出口商串通一气,骗取银行借款到期不还的情况也把银行卷入大量债务纠纷之中。

(3)进、出口双方合谋欺诈给银行带来风险,如前一点案例中的勾结海外不法商人利用远期信用证进行融资诈骗。

(二)伪造信用证以及软条款所带来的风险

1.进口方伪造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伪造案件屡见不鲜。通常,进口方会事先窃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无效的信用证,或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等,骗出口方发货,骗得货物,使出口方财货两空,损失惨重。

我国江浙闽粤一带的外贸企业根据以往经验归纳得伪造信用证有以下几个特点:开证银行行名、地址不明;信用证的签字无法核对;无密押电开证;单据要求寄给第三家银行,而第三家银行又是不存在的;电开证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文没有加押。

2.信用证的商检条款。

所谓的“商检条款”指的是不法分子以申请人代表的名义在受益人出货地签发检验证书,但其签名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不符,致使受益人的单据遭到拒付,而货物却已被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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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下特征:

(1)来证含有申请人代表签署的“软条款”的检验证书;

(2)来证规定申请人代表的签名必须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相符; (3)来证要求提交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代表; (4)申请人会提供大额支票给受益人作抵押或担保; (5)申请人能通过指定代表操纵整个交易过程。 3.软条款信用证。

在信用证欺诈中,软条款是必须提及的一项。所谓“软条款”指的是在信用证中加入一些条款,这些条款使信用证的开证行付款与否不取决于单证是否与表面一致,而是取决于一个指定第三方的履约行为。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是信用证条款无法执行。这种做法是在信用证中规定了海运公司船名、起运港或目的港、验货人和装船日期须经开证人通过开证行以修改的形式另行通知。

这里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我国某贸易公司收到国外一家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只有在收到申请人确认或修改后的装货船舶名称和装运日期文件后才能装船。但三个月后却仍无音信,致使此公司预付给开证申请人的保证金也无从讨回。

第二是在信用证中规定要采用进口国商品检验标准。

三、信用证风险防范

信用证肯定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为交易双方避免商业风险,必须注意对预防信用证风险。

(一)如何避免和减少风险的途径和方法

1.进口方的防范措施 (1)对出口方资信进行调查。

作为进口方,自己一定要加强对出口商信用的调查,并选择信用良好的运输单位和质检部门,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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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掌握船舶及货物的情况。

在国际贸易中,受益人通过提单欺诈的情况尤为突出,所以买方应及时了解船舶的情况,确认提单是否真实。进口商可以请独立的有专业声望的检验公司实施装船预检、监造和监装,签发装船证明。这是防止国际商贸活动中出口商进行诈骗的有效方法。

(3)在信用证中加列商品检验条款。

为了防止出口商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情况发生,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条款来要求出口商与货物单据一起提交出口商当地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或进口商在出口地指定的委托人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而有效防止出口商欺诈行为。

(4)认真审查出口方提交的单据。

进口方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各种单据后,要让有经验的人员对单据的真伪进行鉴别,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如发现可疑之处,应马上致电伦敦国际海事局核实,待单据核查属实后再付款,否则应立即通知银行,拒绝付款。

2.出口商应采取的措施

(1)深入了解进口方的资信,加强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

在出口贸易中,出口方千万不能急于求成,贸然与一些资信不明的新贸易伙伴进行经贸活动,而是首先应通过驻外领使馆、驻外机构和一些大的银行、咨询机构来对对方的资信进行调查。

(2)认真订立买卖合同,并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内容。 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因此,出口方应预先在买卖合同对信用证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以免日后进口方不依照合同开证引发争议。

(3)认真审查信用证,确保信用证中无“陷阱”和“软条款” 。 出口商在接到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核、严格审证信用证的有关内容,谨防“软条款”的出现。当出口商对信用证中的有关条款难以满足时,应尽量与进口商商议,促使开证行修改。

(4)投保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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