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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01
导读: 使其受到银行的左右。如果买方指定的是船公司,那卖方的装船伸缩性和灵活性则可能大为减少,不仅卖方装运不方便,而且还可能引起不必要的付运费。 ②信用证中列有出口方无法办到的要求。按信用证的特点,出口方必须

使其受到银行的左右。如果买方指定的是船公司,那卖方的装船伸缩性和灵活性则可能大为减少,不仅卖方装运不方便,而且还可能引起不必要的付运费。

②信用证中列有出口方无法办到的要求。按信用证的特点,出口方必须提交与信用证规定内完全相符的单据,银行才会保证付款。但如果信用证上规定的某种单据是信用证受益人无法出具的,比如买方领事签证,或是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的人出具的,而其又故意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该单据时,信用证受益人就无法满足开证行的单据要求,这样银行就可以拒绝付款。

③进口方要求发票、装箱单等单据必须使用其指定的信函纸,并且该信函纸必须与开证行备案记录相符。这类要求看起来简单,实际上卖方有时很难做到。

④信用证中有“字误”。进口方在信用证中故意设置一些小小的字误。不要小看字误,由于银行是根据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的,只要一个小小的不符就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⑤其他“无理”要求。比如有时装运港至目的港之间没有直达船只可航行,而信用证中却规定不准转船。或货物量极大,但信用证中却规定不得分批装运。或信用证有效期规定的太短等等,都可能引起不能收到货款。

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是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的拒付。

(2)因“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所谓的“软条款”是指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条款,这些条款使信用证下的开证行付款与否不再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制定第三方的履约行为。比如:信用证暂不生效,待开证行另行通知受益人后方能生效;要等货物办完通关手续后付款、或直到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后付款、或必须通过进口方或其指定人验货后付款等等条款;卖方发货需等买方通知、或运输工具和启运港目的港需进口方确认等条款。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这样,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买方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这些软条款,有些是进口商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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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则是恶意欺诈的前奏曲,但无论其初衷如何,这些限制性条款都有可能对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构成极大威胁。

(3)进口商利用伪造、擅自改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以骗取货物。进口方事先窃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或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等,引诱出口方发货,以骗取货物,使出口方货款两空,损失惨重。

(4)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开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提出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此时卖方若贸然发货,将造成单证不符或单货不符的被动局面。

(5)正本提单直接寄交进口商。有些目的港如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较近,货物出运后很快就能抵达目的港。如卖方同意接受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为自己埋下了风险的种子。因为这项条款的意思是只要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卖方将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就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提走货物。如果寄送至银行的单据有任何不符点而收不到货款,银行将不承担责任。实质上这是将银行信用“自愿”自动降为商业信用。

(6)进口方从一些资信不良的小银行开出信用证,或开证行倒闭或无力偿付信用证款项。在外经贸实际业务中,不法进口方往往会勾结一些信用较差的小银行,故意开出内容叙述纷繁复杂、条款含糊不清的信用证,致使出口方收汇困难,或造成单据不符而被迫主动降价的结局。而遇到开证行倒闭或无力偿付货款时,出口商只能凭借买卖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7)进口方不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方的要求或指示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应与合同条款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若进口方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就可能使出口方违反合同规定,遭致额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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