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附件1:
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
见
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市贯彻《决定》的意见,根据《江苏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07]1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07年起,全市建立并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为做好此项制度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内容
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之后,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生产、生活上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做出的又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
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数,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三)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注销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注销工作由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 1、资格确认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程序是: (1)本人申请;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5)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镇(街)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死亡证明;
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2、资格注销
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对扶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3)户口迁出本市或到国(境)外定居的; (4)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程序:村级统计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核准注销。
(四)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其中的一部分,扶助金发放就高不就低;
对独生子女死亡,年满50周岁,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农村扶助对象,从2007年起,其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独生子女伤残,年满60周岁,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农村扶助对象,从2007年起,其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2007年起,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农村扶助对象,其日后也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五)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的衔接
2007年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按本文件规定定期发放扶助金,不再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的一次性补助。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由市人口计生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媒体宣传、逐级审核、张榜公布、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有资质的城镇和农村金融机构发放扶助金,直接到户到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行动”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资金来源、发放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原则上由区县财政承担,纳
入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顺利实施。
(二)资金发放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依托有资质的城镇和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由区县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按“实名制”要求,直接发放到人。其中农村扶助对象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一折通”发放,城市要通过招投标确定一家金融机构代理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于每年12月发放。
(三)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区县财政部门设立专账,核算市、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监督资金使用。
2、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向财政和代理发放机构提供扶助对象名单,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3、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及时将个人账户的建立、资金拨付和管理等情况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四、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一)组织管理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里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协调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实施,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的、相对稳定的工作机构,协调公安、残联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扶助制度工作。
(二)评估与检查监督
1.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每年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
助制度实施工作进行总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估,对地方配套扶助资金的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汇总分析,及时反映扶助对象的数量变化和专项资金的需求及管理情况。
3.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各区县要加强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宣传,使扶助制度的政策、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扶助金标准和扶助金的发放渠道等内容家 …… 此处隐藏:182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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