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劳发[1998]6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区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分局,原重庆各参统企业:
为规范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规定,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工作,规范个人帐户管理业务,保护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办发[1998]11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职工、在城镇从业
的个体劳动者以及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按规定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用以记录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支付、储存情况的特定
形式,此帐户是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个人开设的。
第四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
变的个人帐户。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社会保障号码的编制原则,在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初次投保时编制社会保障号码,并作为个人帐户号码。社会保障号码一经编定,终身不变。
第二章 个人帐户的建立
第五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办理。新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建立手续,社会保险机构为其建立单位基本信息帐户,并发给《社会保险单位卡》。
第六条 个体劳动者持居民身份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职
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建立手续。
第七条 失业职工应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失业证》等有关证件到社
会保险机构续建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八条 在国家作出新的规定之前,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复员转业军人,从转到企业
参加工作之月起恢复或建立个人帐户。
第九条 新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帐户的具体程序:
(一)由企业持《重庆市参加养老保险职工信息采集表》、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社会保险机构审核。
(二)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审核后的《重庆市参加养老保险职工信息采集表》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基础档案资料,并同时发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社会保险个人卡》。
第十条 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时间从1996年1月起,1996年1月以后新
就业的人员,从就业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原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期间,个人缴纳3%的本金,一次性补记入个人帐户。
第三章 个人帐户的收入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收入包括:
(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记入的部分。
(二)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应计算的利息。
第十二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台帐,并如实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
报送职工工资收入情况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拨计划制定的具体程序是:
(一)每年的2月底前,由企业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报送《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花名册》、《重庆市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减变动花名册》等资料。
(二)各区县(市)社会保险机构应根据企业报送的资料,核定职工的缴费工资、企业的缴费工资总额及基本养老金支付额,并列表于4月底前报市级社会保险机构。
(三)市级社会保险机构对各区县(市)社会保险机构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编制《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拨付计划》,报经市劳动局批准后,提供给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并同时向区县(市)社会保险机构下达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拨付计划。
(四)各区县(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市级社会保险机构下达的征收、拨付计划,通知企业。
(五)各区县(市)社会保险机构应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的社保机构收款联与银行对帐单勾对后,为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收台帐。
第十四条 缴费年度结束后,各区县(市)社会保险机构应根据《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征收、拨付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收实拨台帐及有关资料,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结算报告,经市级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并报市劳动局批准后,登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1998年7月1日以后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
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个人帐户均暂不记入,待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补足欠缴额后,补记个人帐户。
1993年3月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人,应按当时的有关规定补缴。补足欠缴额后,补记个人帐户。
第十六条 企业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并保留劳动关系的,以
其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企业派到境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上年在本企业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次年的缴费工资,按上年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以上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不能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第四章 个人帐户的转移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引起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变更,包括个人帐户的转
入和转出两类情况。
(一)转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时,应由转出单位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有关资料,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如涉及基金转移,需提供转入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经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出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连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档案资料一并转移。
其转出金额为: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期间记入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本息及1998年1月以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
(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时,由转入单位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有关资料,报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若需转入基金,由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核实基金实际转入情况后,按实际转入额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 …… 此处隐藏:229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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