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处理分寸和风险点分析
福利费税前扣除处理分寸和企业风险点提示
肖宏伟老师的新作《税务机关对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处理分寸和企业风险点提示》读来很受启发,特转发全文以飧博友,并添加了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的部分评论。
职工福利费是每个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时都要面对的问题,也是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稽查时的必查的项目。今天对2009年以来审理稽查案件进行整理。结合实际稽查典型案例,对税务稽查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处理分寸进行一下分析,提示财务人员在所得税汇算时控制好职工福利费的风险点,合理进行职工福利费的帐务处理。
案例一、职工福利费2007年末余额未冲减补税案
一家建筑企业,每年利润都在50万左右。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余额80余万元,2008年计提60万元,本年共使用50万元,年末余额累计90万元。2009年10月,稽查局对其检查,调整增加所得额60万元。此项补税15万元。
稽查依据:国税函【2009】3号(浪子:此处似乎引用国税函【2008】264号、国税函【2009】98号更好),“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2010年稽查,仍有企业因此而被补所得税并征收滞纳金。
提示:这个问题太简单,太明显了,每个稽查员都会查了。看看自己的职工福利费是否有余额?处理好。(浪子:仅提取但为实际使用的福利费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因此2008年计提的60万元需要纳税调增,对于2008年实际使用的的50万元应默认为优先使用2007年的计税福利费余额,如果案例中2007年的福利费余额80万元属于2007年按照老税法规定提取并税前扣除的余额,本年在其范围内使用的50万元由于在会计处理时也是冲减福利费负债,不要进行纳税调整,当然也还要遵守不超过扣除限额。其实这个问题很复杂,以前年度的福利费余额是什么性质一定要事先有个明确的判断)
案例二,职工福利费余额冲减管理费补税案
一家特大型央企上市公司之控股子公司,2009年初由一国内著名事务所出具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的鉴证报告,并对其筹划税收策略。2009年9月税务稽查,发现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余额4300万元,2008年未计提福利费。当年支付职工福利费900万元,冲减了余额。职工福利费余额还剩下3400万元,企业冲减了管理费。企业利润增加了3400万元,2008年度报表好看了,对上市公司影响比较好了。但利润的所得税怎么办?事务所要求企业汇算申报表将3400万元做为所得额调减项目,少申报了所得税。事务所给出的理由是这3400是老法税时的余额不应再征税了。此理由得到了许多税务人员的认可。
稽查组认为应补税。依据是:国税函(2009)3号(浪子:国税函【2009】98号):“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审理时也有一些争议,总结意见是:职工福利费冲减管理费也是改变用途,企业这样做的直接后果是:余额没有了,2009及以后年度企业可以计提并使用福利费,并且可以在税前扣除了。而企业3400万余额,如不在2008年冲减管理费用而改变用途,还要在2009年及以后年度使用。实际上福利费冲减管理费,并在申报时调减所得额确实减少了所得税。
税务处理决定:对此补税征收滞纳金,企业未提出异议。
提示:以规避纳税义务为目的的筹划,总是有风险的。职工福利费专款专用,改变用途是需要缴税的。(浪子:不太完全赞成稽查部门的做法,冲减福利费转回到管理费用并非在使用福利费,而是对以前计提的调整。对于转回的福利费由于冲销了管理费用增加了利润总额,这部分增加的利润是否允许纳税调减,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因为被冲销的3400万元余额是财务余额但不一定是计税余额,我们假设该公司2007年的福利费余额全部是在当年计税工资*14%的税法扣除标准内提取,在该企业正常纳税的情况下,这部分计提的福利费肯定已经被税前扣除,那么
如果现在转回应该同样计税,不能做纳税调减。如果假设该公司2007年的福利费余额全部是在当年会计工资*14%的标准内提取,实际工资大于计税工资,在该企业正常纳税的情况下,这部分计提的福利费有一部分符合老税法规定提取标准的被税前扣除,超标的不允许税前扣除,那么该企业应当在2007年汇算清缴时对超标计提的部分做纳税调增。如果现在转回超标的福利费,应允许其做纳税调减,否则就会重复课税。)
案例三、职工食堂无采购发票补税案
2010年6月稽查检查一企业,2009年职工福利费支出总额未超14%限额,其中列支120万元职工食堂费用,会计凭证为自制凭证,收据由食堂管理员签字。此项目补税30万元。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和国税发【2008】80号文。另: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2万元。全额扣除。由于招待费总额不超支,此项补税1.2万元。
企业申辩:向农民和摊贩买米面油肉等无法取得发票,但确实是实际支出的,而且符合真实发生原则。应可以扣除。职工食堂列支的餐费费是职工会餐费用支出,不是招待外单位关系户的支出。不应做为业务招待费。
审理委员会认为:“原则”是立法的依据。税收的执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职工福利费限额内据实扣除,相当于管理费支出,对购买业务支付的款项,无发票不能扣除。税收文件只规定业务招待费按60%扣除,区分单位内外扣除的办法没有文件支持。补税正确。
发票依据:(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提示:不能以为符合所谓的“原则”就可以不考虑税收文件的规定。《税务处理决定书》从来都没有“根据**原则征税或不征税”的文字。税务机关税务处理从来都不相信什么原则。
企业取得发票有很多种渠道。最直接的办法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所有餐费发票,不论企业在哪里列支,大都应按60%扣除。 参考:桂地税发【2010】19号 何谓“实际支出的凭证”,未正面回答“关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扣除凭证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实际支出的凭证,在规定的比例内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浪子,如果以票控税,肖老师的处理无可厚非。我们也提醒企业纳税实战不能仅考虑税收实体法,必须考虑程序法上对证据的规定。但是对于食堂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我还是持有异议,业务招待费虽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其招待的对象应是本法人的客户,不宜是自己的员工,自己招待自己的员工,不属于业务招待,还是以内部福利为宜)
案例四,职工福利费中个人所得税案
今年稽查检查一家企业,发现企业在职工食堂经费中列支了给职工买蔬菜、水果的支出,并且计算出职工食堂费用为人均每天30无。稽查员将职工食堂经费总额平均分摊到每个职工头上,计算个人所得税。企业提出异议。
审理时,认为:依据相关文件规定,职工福利费中如能确定为个人所得,可以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如何能确定每个职工每天都能在食堂就餐?况且人均每天30元是否全部用在职工头上,职工是否认可?多数不支持征税。
提示:如不能确认为个人所得,就不能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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