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业主大会三大文件成都市(示范文本)(12)
(十八)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九)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十)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一)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三)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二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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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六)组织研究、论证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问题; (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八)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九)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十) 。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七) 。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二)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三)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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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等制度;
(五)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六)参与研究、论证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问题; (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九)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十)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十一) 。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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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内设意见箱、意见薄,并安排专门的委员于每月 号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并在 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议题、经费等;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条 (工作报告)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内容应与本规则第三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为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部分。
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 (姓名)保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用印,并按规定存档。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水、电、气等供用合同等对外行使权利的,应当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并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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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见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 …… 此处隐藏:197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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