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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业主大会三大文件成都市(示范文本)(10)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2
导读: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换届选举筹备组,按照上述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召开业主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换届选举筹备组,按照上述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前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

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专有部分的比例,确定委员和委员候选人的分布和人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下列 、 、 方式产生:

1、换届选举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2、换届选举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换届选举筹备组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4、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5、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 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 ,费用 ; (2) ,费用 ; (3) ,费用 。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摊派,其工作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

— 41 —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

(二)全体业主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 %,合计 元; (三)业主自愿捐赠;

(四) 。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按照本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约定进行财务管理。并由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账目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管务公开栏中公布一次,每次公布时间不少于15日;同时应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设立信息查询台,公布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明细,自觉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四十一条 (规则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规则保存与执有)

本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 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区(市)县

(物业名称)业主大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补充约定

— 42 —

4

业 主 委 员 会 工(示范文本)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作 规编制

— 43 —

附件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 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2. 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 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 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 44 —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宗旨)

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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