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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质量管理规定(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5
导读: 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后必须进行复试,并按复试结果使用。水泥样品应保留至少3个月以备复查。 第二十七条 碎石、砂砾质量应符合《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压碎值不大于25%,并有适当的颗粒级配。 第二十八

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后必须进行复试,并按复试结果使用。水泥样品应保留至少3个月以备复查。

第二十七条 碎石、砂砾质量应符合《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压碎值不大于25%,并有适当的颗粒级配。

第二十八条 水泥稳定碎石、石灰与粉煤灰稳定碎石的级配范围应符合《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允许偏差为级配设计值±5%(0.075mm筛孔为±2%)。

对所用的碎石(砂砾)应预先筛分成不少于3~5个不同粒级,然后在不同料仓上料、配合。

第二十九条 原材料进场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和附表2规定的项目和频率进行复试检验,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

砂石进场应逐车目测验收。

第三十条 使用加工的再生材料等作骨料或各种添加剂产品作结合料等新材料、新工艺的,应进行鉴定和论证,经建设单位同意,且质量合格、稳定。

第六章 材料组成设计

第三十一条 无机料厂试验室应按《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对不同规格型号的无机料进行混合料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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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设计,经生产验证后,确定颗粒组成(级配)、配合比和最佳含水率、最大干密度、7天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抗压模量、劈裂强度等指标及控制范围,列入企业标准,并保持稳定。

在原材料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材料组成设计。

对材料组成或参数指标有特殊要求的,应按上述程序明确相应标准和控制范围。

第三十二条 试验时,规定压实度统一采用98%,7天龄期浸水无侧限抗压强度评定的保证率统一采用95%、系数1.645。

第三十三条 无机料厂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应规格等级无机料的企业标准、材料组成设计结果和资料。

第七章 生产过程控制

第三十四条 生产调度人员、拌和机操作人员和试验人员应填写工作日志,准确记录本班次发生的各种事件。

技术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质量控制人员授权,明确对材料组成和用水量等进行调整的范围及要求。

第三十五条 每工作班生产前,试验人员应会同操作人员对集料、石灰、粉煤灰的含水率和均匀性进行检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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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作班的生产配料。

第三十六条 生产过程中,随时在线检查集料、结合料的含水率和均匀性,发生变化及时调整。调整应有技术依据,并应有调整记录。

粉煤灰块、消石灰块应不大于12mm。

各原材料在上料过程中不得混杂,应控制各料仓上料高度防止串仓。各料仓集料的进料量应保持稳定。

第三十七条 混合料的单位时间产量不得大于拌和机的额定产量,并与施工摊铺、碾压能力相匹配。

应设专人对混合料外观、均匀性和含水率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生产,分析原因,加以解决。

第三十八条 每工作班按规定抽取混合料试样检查含水率、级配和结合料含量,制作不少于2组无侧限抗压强度试件。

试件制作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制作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试件编号、制作日期、配合比和工程名称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无机料出厂检验项目及频率见附表3。 第四十条 水泥稳定碎石、石灰与粉煤灰稳定碎石的含水率应略大于最佳含水率,且在+1%以内。

第四十一条 拌和机出料应配备成品料仓,由漏斗出料直接装车运输,避免混合料离析。不得采取自由跌落式落地成堆、装载机装车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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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限运输,并对运料车上的混合料进行覆盖,减少水分损失,防止遗洒。

第四十二条 无机料实行出厂检验合格证制度。每一工作班、不同种类、不同配合比的无机料检验合格后,由试验室签发《无机料出厂检验合格证》(格式见附表4),并提供给施工单位一份。没有《无机料出厂检验合格证》的材料,一律不得出厂、使用。

无机料出厂前,生产管理人员应对生产过程的稳定性进行确认,由试验人员进行检查、取样、试验,出具报告,结合料含量、含水率合格的由试验人员填写《无机料出厂检验合格证》上半部分,混合料运往现场时将复印件盖章提供给施工单位。

试验室在达到规定龄期(一般为7天)、完成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后,进行强度评定,出具试验报告。填齐《无机料出厂检验合格证》下半部分,将原件及所有检验项目的试验报告提供给施工单位一份。

强度评定为不合格时,必须及时将结果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四十三条 无机料厂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材料质量数据库,按照《常规控制图》(GB/T 4091)等标准,对混合料含水率、结合料含量、无侧限抗压强度等指标绘制控制图,进行动态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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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无机料出厂后因各种原因退货时应有退货记录,并建立专用退货台帐,内容包括退货原因、退货数量、退货时间及处理结果等。

对于材料进场、生产和试验检测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应建立合理的再利用和无害处理工艺。

第八章 施工和检查管理

第四十五条 交通路政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无机料厂的生产管理情况和材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监督检查不向无机料厂收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对无机料厂和无机料质量管理的标准和信用等要求。在路面基层施工前,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对施工单位选择的无机料厂进行检查,择优选用。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无机料等级和质量要求,根据相应参数进行路面结构设计。

第四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规范、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对无机料生产质量进行监理。在路面基层施工前,根据施工单位的申请,审查无机料厂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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