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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的主要内容(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2
导读: 4、法国民法典的发展 法国民法典相对比较稳定,只是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对其进行了修订,并颁布大量单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对其进行补充。主要变化为: (1)物权的主体、客体范围扩大。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

4、法国民法典的发展

法国民法典相对比较稳定,只是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对其进行了修订,并颁布大量单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对其进行补充。主要变化为:

(1)物权的主体、客体范围扩大。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法人作为法律拟制意义的人,日益成为最主要的民事权利主体,同时合伙、联合组织、国家也作为主体加入其中。而在客体方面,非物质财富,特别是智力成果受到重视,相关立法诸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法等也相应出台并加以完善。

(2)对所有权不断进行限制

这时期,传统的个人主义、自由放任主义等思想已逐渐转向国家、社会干预社会生活领域的所有权“社会化”的趋势,公法、私法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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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渐相互渗透。如规定可以在他人私产上空架设电报、电话线,且只有在发生损害时才予以赔偿。对于矿山,规定必须根据国家颁发的定期特许证才能开采矿藏,地面所有人对矿藏已没有任何权利等,(1、林榕年主编《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改变了过去上达天空、下达地下的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3)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出现“集体契约”、“定式契约”、“强制契约”等多种新的契约形式。如规定了房屋租赁的强制出租,严禁非法抬高租金;规定“非经法院批准,任何在养老院或精神病院担任职务的人,不得买住院人的财产,也不得租他们住院前所居住的住房”等等。

(4)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由过失原则转为兼采过失与严格责任原则。如民法典1384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之下的物件所致的损害,均应负赔偿的责任”。对于法国实行的保险制度,规定赔偿责任由劳资双方共同负担。

(5)婚姻、家庭、继承方面封建残余逐渐废除。如废除了妻服从夫的规定,肯定了夫妻地位的平等,废除结婚实行“尊敬请求”制度,结婚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合意。在教育子女上,由父母双方共同负责,同时更加注重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在其与父母的关系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在继承上也享有同等的权利。

三、其他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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