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文库网 - 权威文档分享云平台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精品文档 > 实用模板 >

证监会不予核准IPO批复(更新至11月)最新版(8)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4
导读: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防弹运钞车销售是你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之一,2008年中国农业银行是你公司第一大客户,向你公司采购防弹运钞车653辆,采购金额11,726.44万元,占你公司当期销售收入的32.08%;2009年、2010年,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防弹运钞车销售是你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之一,2008年中国农业银行是你公司第一大客户,向你公司采购防弹运钞车653辆,采购金额11,726.44万元,占你公司当期销售收入的32.08%;2009年、2010年,你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销售防弹运钞车119辆、20辆,实现收入2,297.86万元、319.83万元,仅占当期销售收入的5.75%、0.86%。向中国农业银行销量、收入的大幅减少导致2009年防弹运钞车销量、销售收入大幅下降,2009年你公司防弹运钞车总销量为895辆、销售收入17,382.78万元,分别较上年下降37.5%、31.53%,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也由69.45%下降至43.51%。同时,2009年,你公司系统集成车及其他专用车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由27.34%增至50.18%,系统集成车取代防弹运钞车,成为你公司收入主要来源。2010年你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下降2,883万元,降幅7.22%,其中系统集成车及其他专用车的销量为247辆,较上年下降165辆,销售收入较2009年下降6,631.12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从2009年起,你公司的产品结构及销售客户均出现重大变化,且向新客户的产品销量、销售收入在2010年出现较大幅下降,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撤销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499号

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11月26日以《关于核准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719号)核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因发现重大事项,相关中介机构对你公司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于2011年4月6日举行2011年第60次发审委会议(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19

招股说明书未按要求披露下列事项:一是岳阳市明明德商贸有限公司是你公司的主要客户之一,根据相关规则,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期间明明德商贸与你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明明德商贸与你公司间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二是平江汉昌建筑公司、岳阳辉轮贸易公司和深圳诚德商贸3家公司2008年向你公司采购黄酒金额分别为400万元、600万元和508.24万元,均超过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第五大客户采购金额。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和第六十三条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等规定,撤销2010年11月26日做出的关于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并注销证监许可〔2010〕1719号文件,你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关于不予核准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435号

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2月28日举行2011年第33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你公司在非洲市场的化纤发条销售收入从2009年的约2236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约944万元,同期在非洲市场的化纤发条数量占发条销售总量的比例也由43.93%下降到15.39%。而北美市场的化纤发条销售收入2009年约为75万元,2010年为零;同期在国内市场则分别为9万元和68万元。另外,根据上市公司瑞贝卡的公开资料,在非洲市场,瑞贝卡已分别于尼日利亚、加纳建成1500万条化纤大辫生产线和1000万条化纤大辫生产线。

你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为年产600万件化纤制品生产线项目,项目达产后的预测营业收入24788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你公司生产经营及募投新增产能的消化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你公司在申报材料中又未能对化纤制品在非洲、北美和国内市场的扩张及募投新增产能的消化提出合理、可行的措施。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将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你公司本次发行申请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20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不予核准冠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10号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12月24日举行2010年第260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你公司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你公司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均小于同行业上市公司,2007年度、2008年度和2009年度,你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5.35%、16.88%和19.54%,而同期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 …… 此处隐藏:189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证监会不予核准IPO批复(更新至11月)最新版(8).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jiaowen.net/wendang/519332.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0-2025 教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78024566 邮箱:78024566@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