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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不予核准IPO批复(更新至11月)最新版(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4
导读: 关于不予核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042号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

关于不予核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042号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6月13日举行2011年第125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你公司本次发行的主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川南原材料药生产基地一期工程建设项目。该项目包括年产250吨酮洛芬、年产200吨奥卡西平原料药生产线及其他产品生产线和辅助设施。

酮洛芬产品在募投项目建成后替代原产能150吨、新增产能100吨。你公司酮洛芬原料药及中间体2009年销量为245.10吨,占全球市场份额的73.12%;该产品2010年自用量为145.06吨、销量为181.20吨,与2009年自用量126.98吨、销量245.10吨的情况相比,未见较大增长。

奥卡西平产品在募投项目建成后替代原产能为20吨、新增产能为180吨。报告期内,2008年—2010年产能分别为14吨、20吨和20吨。该产品2009年全球销量为105.10吨,你公司产品销售量占全球市场份额的24.08%。

你公司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中部分产品可能面临产能过剩风险,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具有不确定性。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不予核准大庆油田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1

证监许可〔2011〕845号

大庆油田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5月18日举行2011年第103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主要客户为隶属中石油的大庆油田公司和吉林油田公司的下属企业,主要竞争对手亦为中石油下属专业技术服务企业,报告期内你公司业务在大庆油田公司和吉林油田公司同类业务中占比较低,综合竞争能力较弱。综上,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不予核准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844号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5月16日举行2011年第101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目前,全球霜脲氰产能约为5000t/a,国内总产能约为2400t/a,总产量约为1700t/a,你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之一的霜脲氰项目达产后,原药实际产能将达2000t/a,其中新增1000t/a。全球嘧霉胺产能约为5000t/a,国内总产能约为700t/a,总产量约为350t/a,本次募投嘧霉胺项目达产后原药生产能力将达500t/a,其中新增300t/a。国外噻虫啉仅有拜耳一家企业生产,产量2000吨左右,国内总产量325t/a,本次募投噻虫啉项目产量为500t/a。

虽然你公司就上述募投项目产能消化披露了若干销售意向,但是未进一步披露其合同主体、价格和法律效力等合同主要条款内容,无法判断销售意向的有效性。

针对“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以及募投项目产能的较大扩张,你公司产能消化的措施不明确。另外,噻虫啉项目还存在产业化风险。

12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不予核准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824号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5月4日举行2011年第85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湖北省内炸药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合资成立湖北联兴公司对省内工业炸药的供销进行管制。你公司作为湖北省内第一大炸药生产企业,也是湖北联兴持股13%的第一大股东。报告期你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及比重较大,2008年、2009年、2010年发行人37%、45%、43%的销售收入通过湖北联兴实现,难以判断此种模式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 …… 此处隐藏:225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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