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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5
导读: 和虽不完全符合法律精神,但还没有达到违法程度的行为。”(注:罗大华,何为民,解玉敏.司法心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37,59,51,55,54.)守法行为是守法心理的外在表现,要使罪犯养成守法行为,就需

和虽不完全符合法律精神,但还没有达到违法程度的行为。”(注:罗大华,何为民,解玉敏.司法心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37,59,51,55,54.)守法行为是守法心理的外在表现,要使罪犯养成守法行为,就需要消除其违法心理,建立守法心理结构。

所谓守法心理结构,是指能够调节和支配行为人约束违法行为、实施守法行为的一系列相关心理因素的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它是个体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研究者认为,在我国当前社会生活条件下,守法心理结构的主要成分有:(注:罗大华,何为民,解玉敏.司法心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37,59,51,55,54.)

(1)指向守法行为的人生哲学与价值取向,正确的权利观、义务观与利益观; (2)利他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情感;

(3)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守法与违法的界限; (4)自我控制与自我约束能力; (5)守法的行为习惯与素养;

(6)对刑罚的畏惧和对利弊得失的正确权衡;

(7)通过合法途径满足基本的物质与精神需求的信心。

守法心理与守法行为之间也存在着不一致的地方,有些人的守法行为并不是受守法心理支配的,而是因为畏惧刑罚惩罚而被迫作出守法行为,或者虽有犯罪动机但因未得到犯罪机遇而暂时作出的守法行为,或者有意钻法律与政策的空子,作出尚未达到违法程度的基本守法行为等。当然,要使罪犯真正实现重新社会化,不再违法犯罪,还需要培养他们在守法心理结构支配下的真正的守法行为。 收稿日期:200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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