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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6
导读: (三)与村委会的关系混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

(三)与村委会的关系混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小宪法”,来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通过“一事一议”来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乡镇人民政府利用村民自治的优越性开展行政工作,使村民委员会“忘记”本职工作。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变指导为领导,把村民委员会变成了乡镇人民政府的下级行政组织,转移执法主体,故意错位。村民委员会代替行政,无所不包,无所不能。村级组织是自治组织,一旦违法不怕追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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