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断道管理办法
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断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断道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辖区内除高速公路外的所有国道和省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省道断道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计划性施工以及危桥隧紧急处置造成的交通中断(以下简称“因灾断道”、“事故断道”、“施工断道”和“危桥隧紧急处置断道”)。交通中断指公路无法通行或被迫封闭(包括对公路采取全部封闭、部分车道封闭、限时封闭、主线分流等措施)的状态。
因灾断道是指因地震、洪水、泥石流、滑坡、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公路交通中断。
事故断道是指因交通安全事故、群体性稳定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公共事件引起的公路交通中断。
施工断道是指因公路、桥梁和隧道施工(抢险)及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等引发的公路交通中断。
危桥隧紧急处置断道是指日常检查发现桥隧主要部件出现严重病害并将危及通行安全时,立即采取紧急断道处置以防止发生
运行安全事故所导致的公路交通中断。
第四条 国省道断道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
重庆市公路局(简称“市公路局”)负责全市国省道断道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国省道断道审批,负责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管理和审核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简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当地国省道断道管理工作,负责会同同级公安、安监等部门联合制定国省道断道绕行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报送和发布。
各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简称“区县公路管理机构”) 负责当地国省道断道期间的现场管理,负责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采集上报。
各区县(自治县)路政管理机构(简称“区县路政管理机构”) 负责协助区县公路机构管理国省道断道现场,负责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和查处交通违章行为。
第五条 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国省道断道信息报送按照《重庆市国省道公路阻断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因灾断道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公路地质灾害频发路段的观测和
监控,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合理布设抢险机具、物资储备站(点),并做好抢险资金、机具、物资储备。
第八条 国省道因灾断道原则上应于48小时内恢复通车。受灾严重、无法于48小时内恢复通车的,应在灾害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将公路抢险保通简易方案书面报市公路局备案(对于需要通过大型实体工程措施才能恢复原路使用功能的灾害,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抢险恢复工程设计文件报市公路局审批)。恢复通车前,有关单位应每日逐级报告工程进度。
第九条 因地震、洪水等重特大自然灾害导致国省道基础设施大面积受损、断道情况严重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区县政府汇报,由区县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抢修,亦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章 事故断道
第十条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国省道公路、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查找排除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要建立一事一档。应加强与安监、公安交警部门的联动与协作,最大限度降低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加强与当地公安、卫生、消防、教育、信访等部门的协作和信息互动,提前做好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预警和预案。
第十二条 事故断道发生后,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搞好现
场安全管制,尽力抢救伤员,保护货运物资,维护好现场秩序,尽快恢复公路通行。
第十三条 国省道事故断道原则上应于24小时内恢复通车。特殊情况不能恢复通车的,应形成出面报告报市公路局备案。
第四章 施工断道
第十四条 国省道涉路施工一般不得实行断道施工。因施工组织需要必须断道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报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断道施工。
(一)因公路大中修工程、升级改造工程及桥梁、隧道改造工程需断道施工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须在拟断道开始日期30日前向市公路局提出断道申请。
(二)因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临时或永久性占用公路、需断道施工的,由建设单位编制公路断道施工保畅方案,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在拟断道开始日期30日前向市公路局提出断道申请。
第十五条 国省道断道申请的内容应包括:断道线路编码、起止点名称和桩号,断道原因,断道时间,交通管制的范围,同时应附同级公安、安监联合认可的车辆绕行方案及绕行线路基本情况等。无替代线路、或替代线路达不到安全通行标准的施工路段不得断道施工。
第十六条 连续断道施工交通管制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每天管制时间不超过8小时,单次管制时间不超过1小时,
相邻管制间隔时间不少于0.5小时。交通管制时间应尽量避开出行高峰时段,国家重要法定节假日、中央和市级重大政治经济活动期间原则上不得断道施工。
第十七条 施工断道期间,施工单位应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相关规定布设养护作业区,设置明显的指路和警示标志,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有关监管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监管,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第十八条 施工断道期间,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安排专业养护队伍搞好替代线路的日常养护,确保行车安全畅通。通行客运车辆路段,公路及相关附属设施应满足安全通行客运车辆要求。
第十九条 交通管制期间,有关单位要优化交通和施工组织设计,优先保障公交客运和施工车辆的安全通行,并创造条件免费为过往驾乘人员提供饮用水、常用药品等便民服务。对拒不服从现场交通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区县路政管理机构应协同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危桥隧紧急处置断道
第二十条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责成辖区内桥隧管养单位按照部市有关桥隧养护管理规定加强对辖区内国省道桥隧的经常性检查或日常检查。管养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桥隧主要部件出现严重病害并将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采取临时管制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经当地政府
同意并会商相关部门制定出绕行措施或交通疏导方案后可立即采取中断该危险桥隧通行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国省道危险桥隧采取紧急处置断道后,应在两日内向市公路局提出断道申请(具体内容按照第十五条执行),并及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危桥隧整治前期工作及整治工作(危桥隧整治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考核
第二十二条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国省道断道管理工作责任制度,定期组织对基层单位的检查与培训,提高干线公路管理水平, …… 此处隐藏:111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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